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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
第 六 章
教 育
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
6.1 教 育 署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九 月 出 版
的 「 香 港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」 , 將 「 教 育 」 一 詞 界 定 為 人 們 藉 以 掌 握 適 應 社 會 能 力 和 達 致 理 想 的
個 人 身 心 發 展 的 社 會 過 程 。 現 代 教 育 理 論 特 別 強 調 發 揮 天 賦 才 能 , 認 為 教 育 過 程 可 因 應 個 人
需 要 而 作 靈 活 安 排 。 特 殊 教 育 主 要 是 一 種 教 育 而 非 康 復 工 作 , 特 殊 教 育 提 供 的 教 育 課 程 可 能
需 要 一 些 康 復 服 務 的 輔 助 , 以 便 有 所 改 進 及 提 高 其 進 度 , 使 其 配 合 個 別 學 生 的 需 要 , 但 課 程
本 身 則 屬 教 育 性 質 。
6.2 特 殊 教 育 將 一 般 課 室 所 提 供 的
課 程 加 以 修 訂 或 補 充 , 是 為 主 流 教 育 不 能 完 全 滿 足 他 們 所 需 的 學 生 而 設 的 。 須 接 受 特 殊 教 育
的 學 生 包 括 弱 能 兒 童 、 適 應 不 良 兒 童 、 天 才 兒 童 及 無 心 向 學 或 在 學 習 上 有 困 難 的 兒 童 。 教 育
家 現 時 一 般 都 同 意 , 特 殊 教 育 不 論 是 全 日 制 或 部 分 時 間 制 , 以 及 不 論 在 何 處 提 供 , 均 包 括 全
面 及 各 種 類 的 輔 助 。 由 於 特 殊 教 育 是 教 制 度 內 一 個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, 綠 皮 書 建 議 應 由 教 育
統 籌 科 負 責 , 而 有 關 支 援 特 殊 教 育 的 康 復 服 務 則 繼 續 由 衛 生 福 利 科 負 責 。 因 此 , 布 政 司 署 已
就 制 訂 特 殊 教 育 政 策 的 責 任 進 行 檢 討 。 結 果 , 教 育 統 籌 司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負 責 有 關
殊 教 育 的 政 策 事 宜 。
6.3 「 全 面 參 與 」 和 「 均 等 機 會 」
的 概 念 , 與 所 有 兒 童 在 個 人 身 心 發 展 和 社 區 參 與 方 面 的 教 育 目 標 均 相 同 的 教 育 理 論 相 符 。 每
個 兒 童 , 不 論 是 否 有 弱 能 的 情 況 , 均 是 一 個 獨 特 的 個 體 , 是 社 會 的 一 分 子 , 對 社 會 有 明 確 的
權 利 和 義 務 。 所 有 兒 童 都 享 有 均 等 機 會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, 長 大 後 成 為 社 會 上 積 極 而 負 責 任 的 一
分 子 , 盡 可 能 獨 立 生 活 。 自 七 十 年 代 以 來 , 特 殊 教 育 的 主 要 趨 勢 是 盡 量 協 助 弱 能 兒 童 融 入 主
流 , 好 讓 弱 能 兒 童 能 夠 與 同 齡 兒 童 一 起 接 受 適 當 的 教 育 。 重 要 的 是 , 這 些 服 務 照 顧 到 個 人 的
需 要 , 並 易 於 獲 得 , 而 且 因 應 社 區 的 需 要 而 提 供 多 種 服 務 , 以 供 選 擇 。
6.4 根 據 上 述 原 則 , 發 展 教 育 服 務
的 目 標 如 下 :
(a) 所 有 兒 童 提 供 最 少 9 年 免 費 強 迫 普 及 教 育 ;
(b) 於 弱 能 兒 童 在 學 習 上 可 能 遇 到 困 難 , 故 須 為 他 們 提
供 適 合 的 課 程 , 讓 他 們 盡 展 所 長 ;
(c) 強 迫 入 學 年 齡 後 提 供 所 需 的 職 業 及 技 能 訓 練 , 因 為
這 些 實 用 技 能 是 弱 能 人 士 過 獨 立 生 活 和 全 面 參 與 社 會 所 必 需 的 ;
(d) 符 合 學 歷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高 等 教 育 ;
(e) 未 能 在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的 弱 能 兒 童 開 辦 特 殊 學 校
, 以 及 在 普 通 學 校 內 開 設 特 殊 教 育 班 ;
(f) 早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教 育 尤 為 重 要 。 當 局 會 為 有 特 別
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和 訓 練 ; 及
(g)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機 會 , 使 他 們 可 接 受 成 人 教 育 , 因 為
此 舉 可 使 那 些 未 曾 接 受 強 迫 教 育 的 人 , 獲 得 接 受 正 式 教 育 的 機 會 。
協 助 弱 能 學 生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的 措
施
6.5 當 局 鼓 勵 弱 能 兒 童 盡 可 能 及 早
在 普 通 學 校 受 教 育 。 普 通 學 校 的 教 師 及 學 生 亦 須 學 習 接 受 一 點 , 就 是 弱 能 兒 童 亦 有 權 入 讀
普 通 學 校 。 安 排 弱 能 學 生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的 措 拖 已 加 速 進 行 。
6.6 特 殊 教 育 在 學 校 制 度 內 應 視 為
所 有 教 師 的 責 任 。 為 協 助 教 師 了 解 和 接 受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兒 童 , 特 殊 教 育 的 環 節 已 列 入 普
通 學 校 教 師 的 初 期 訓 練 課 程 。 此 外 , 為 協 助 弱 能 學 生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, 教 育 署 為 普 通 學 校 的 教
師 定 期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講 座 , 內 容 是 有 關 如 何 接 納 和 處 理 弱 能 兒 童 。 當 局 亦 向 教 師 派 發 單 張 及
小 冊 子 , 以 促 進 他 們 對 弱 能 兒 童 的 了 解 。 當 局 現 正 實 施 一 項 有 輔 導 工 作 的 整 體 學 校 政 策 和
發 展 以 學 校 為 本 的 課 程 。 在 一 般 中 、 小 學 的 正 規 課 程 , 以 及 高 中 和 中 六 的 選 修 課 程 , 已 包 括
有 關 弱 能 人 士 的 課 題 , 以 鼓 勵 學 生 接 納 弱 能 人 士 , 及 讓 他 們 融 入 學 校 生 活 。 此 外 , 當 局 亦 鼓
勵 學 校 在 推 行 公 民 教 育 及 德 育 時 舉 辦 各 類 課 外 活 動 。 特 殊 學 校 的 實 用 科 和 術 科 的 教 育 課 程
是 專 為 弱 能 學 生 而 設 。 雖 然 普 通 學 校 並 無 專 為 弱 能 兒 童 而 設 的 教 育 課 程 , 但 教 師 會 按 學 童 的
特 別 需 要 安 排 適 當 的 課 程 。
6.7 現 時 , 為 失 明 和 失 聰 兒 童 開 辦
的 特 殊 學 校 亦 成 為 融 入 社 會 的 資 源 中 心 。 因 此 , 局 現 正 探 討 可 否 利 用 為 弱 智 兒 童 開 辦 的 特
殊 學 校 , 作 為 促 進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的 資 源 中 。
6.8 方 便 進 出 的 設 施 是 肢 體 傷 殘 兒
童 融 入 學 校 的 先 決 條 件 。 當 局 會 在 計 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以 後 落 成 的 新 學 校 , 為 需 要 坐 輪 椅 或 行
動 有 困 難 的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提 供 方 便 進 出 的 設 施 。 在 現 有 學 校 進 行 大 型 翻 新 工 程 時 , 當 局 會 在
及 各 項 因 素 後 , 例 如 結 構 上 是 否 適 合 改 , 以 及 可 否 在 區 內 增 設 附 有 這 類 通 道 設 施 的 學 校
等 , 考 慮 改 善 有 關 的 通 道 設 施 。
視 覺 受 損 學 生
6.9 當 局 鼓 勵 視 覺 受 損 兒 童 盡 可 能
在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。 他 們 獲 得 輔 教 師 ( 來 自 盲 人 學 校 ) 協 助 編 訂 輔 助 教 材 , 例 如 凸 點 字
書 籍 、 講 義 、 凸 點 字 測 驗 及 考 試 卷 、 凸 面 地 圖 及 圖 表 , 以 及 協 助 訓 練 使 用 輔 助 器 材 。
6.10 除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外 , 香
港 盲 人 輔 導 會 及 香 港 失 明 人 協 進 會 均 在 其 資 源 中 心 供 輔 助 教 育 服 務 , 包 括 閱 讀 、 導 修 、 凸
點 字 及 設 置 自 修 室 。 現 時 香 港 盲 人 輔 導 會 瞎 下 中 央 凸 字 製 作 中 心 的 經 費 是 由 教 育 署 資 助 的 。
肢 體 傷 殘 學 生
6.11 在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的 肢 體 傷 殘
學 生 , 可 獲 得 由 教 育 署 設 立 的 身 體 弱 能 學 童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教 學 、 其 他 輔 導 , 以
及 有 關 康 復 設 備 和 資 料 的 意 見 。
聽 覺 受 損 學 生
6.12 當 局 鼓 勵 毋 須 入 讀 特 殊 學 校
的 聽 覺 受 損 兒 童 進 入 普 通 學 校 , 以 便 接 受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, 或 在 普 通 學 校 的 特 殊 教 育 班 就 讀 。
弱 聽 學 童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, 是 特 殊 學 校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的 聽 覺 受 損 學 生 推 行 的 一 項 試 驗 服 務 , 現
已 證 實 對 改 善 這 些 兒 童 的 表 現 相 當 有 用 。 當 局 現 正 在 所 有 小 學 推 行 這 項 服 務 , 並 已 在 一 九 九
四 至 九 五 年 度 以 試 驗 形 式 把 這 項 服 務 推 展 至 就 讀 中 學 的 聽 覺 受 損 兒 童 。 除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外 ,
教 育 署 所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包 括 供 應 輔 導 教 材 , 並 就 使 用 助 聽 器 材 和 耳 膜 以 及 在 普 通 課 室 所 需
的 特 別 座 位 安 排 提 供 意 見 。
弱 智 學 生
6.13 當 局 亦 鼓 勵 輕 度 弱 智 兒 童 在
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。 教 育 署 負 責 提 供 輔 導 支 援 服 務 , 以 協 助 學 生 融 入 這 些 學 校 。 這 些 服 務 包
括 啟 導 班 或 巡 迴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, 由 中 心 提 供 的 輔 導 支 援 及 為 教 師 而 設 的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。
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操 英 語 兒 童
6.14 英 童 學 校 基 金 會 屬 下 的 學 校
為 香 港 操 英 語 的 兒 童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, 該 基 金 會 是 由 政 府 資 助 。 與 本 地 學 生 一 樣 , 這 些 有 特 別
需 要 的 兒 童 , 在 以 學 校 為 本 的 特 別 小 組 的 支 持 下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。 現 時 , 英 童 學 校 基 金 會 在 兩
間 小 學 及 中 學 開 辦 了 兩 個 小 學 特 別 小 組 及 兩 個 中 學 小 組 , 共 提 供 84 個 學 額 。
6.15 英 童 校 基 金 會 屬 下 的 Jockey
Club Sarah Roe School 為 嚴 重 傷 殘 的 操 英 語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, 共 有 學 額 40 個 。
學 前 教 育 及 訓 練
6.16 學 前 服 務 包 括 早 期 教 育 及 訓
練 中 心 、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、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, 以 及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稚 園 。 與 正 常 兒
童 比 較 ,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年 迅 速 發 展 期 很 可 能 更 為 重 要 , 因 此 學 前 服 務 在 康 復 服 務 中 顯 然 擔 當
一 個 重 角 色 。 學 前 服 務 不 但 可 以 減 少 缺 損 對 兒 童 體 能 、 社 交 或 心 理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機 會 ,
還 可 以 盡 量 發 揮 兒 童 的 發 展 潛 能 。 長 遠 來 說 , 學 前 服 務 可 將 社 會 承 擔 的 醫 療 、 教 育 和 福 利 開
支 減 至 最 少 。 因 此 , 本 港 學 前 服 務 的 政 策 , 強 調 透 過 早 期 提 供 的 服 務 , 令 弱 能 兒 童 獲 得 均 等
機 會 , 並 能 夠 全 參 與 。 有 弱 能 兒 童 的 家 庭 均 得 到 有 關 的 社 區 服 務 支 援 , 而 家 長 亦 全 面 參 與
對 其 子 女 身 心 發 展 有 影 響 的 決 定 。
6.17 考 慮 過 上 文 各 點 後 , 當 局 制
訂 的 政 策 目 標 如 下 :
提 供 全 面 的 學 前 服 務 , 以 改 善 初 生 至 6歲 的 弱 能 兒 童 或
可 能 成 為 弱 能 的 兒 童 在 體 能 、 心 理 及 社 交 方 面 的 發 展 。 這 些 早 期 提 供 的 服 務 可 減 低 弱 能 兒 童
身 心 發 展 受 阻 的 程 度 , 提 高 他 們 參 與 普 通 學 校 生 活 和 日 常 生 活 的 機 會 , 以 及 協 助 家 庭 應 付 其
特 別 需 要 。
6.18 為 弱 兒 童 提 供 學 前 服 務 的
名 額 和 該 等 服 務 的 需 求 情 況 , 載 於 附 錄 F11 。 正 如 第 二 章 所 載 述 , 我 們 將 於 未 來 4 年 額 外 提
供 700 多 個 學 前 服 務 中 心 名 額 , 以 協 助 應 付 需 求 的 增 長 。
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
6.19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專 為 初
生 至 2 歲 的 弱 能 兒 童 , 以 及 2 歲 5 歲 11 個 月 需 要 這 些 服 務 的 兒 童 而 設 。 中 心 所 舉 辦 的 早
期 教 育 及 訓 練 計 劃 特 別 著 重 弱 能 兒 童 家 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。 這 是 因 為 幼 童 最 適 宜 在 家 中 接 受 照
顧 , 而 這 項 服 務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家 長 提 供 支 援 , 使 他 們 能 夠 訓 練 和 照 顧 子 女 。
特 殊 幼 兒 中 心
6.20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於 一 九 七 八 年
開 設 , 為 2 歲 至 5 歲 11 個 月 的 中 度 及 嚴 重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深 入 訓 練 和 照 顧 , 這 些 兒 童 無 法 從
普 通 幼 兒 中 心 或 幼 稚 園 的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中 獲 益 。 這 些 中 心 的 訓 練 目 的 , 是 發 展 弱 能 兒 童
的 感 覺 、 感 知 、 肌 能 技 巧 和 認 知 溝 通 , 以 及 社 交 和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。 未 能 從 日 間 特 殊 幼 兒 中 心
或 家 庭 本 身 獲 得 所 需 照 顧 和 治 療 的 兒 童 , 可 獲 安 排 入 住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附 設 院 捨 。 此 外 , 特 殊
幼 兒 中 心 附 設 院 捨 亦 收 容 無 家 可 歸 、 被 遺 棄 或 得 不 到 家 庭 妥 善 照 顧 的 弱 能 兒 童 。
6.21 隨 著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有 所 增 加
, 為 自 閉 症 兒 童 提 供 的 特 殊 服 務 又 擴 展 至 所 有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, 再 加 上 當 局 提 供 的 中 央 心 理 輔
助 服 務 ,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的 質 素 將 會 有 重 大 改 善 。
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
6.22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為
2 歲 至 5 歲 11 個 月 , 未 達 入 學 年 齡 的 輕 度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訓 練 和 照 顧 。 每 間 參 與 計 劃 並 設 有
100 個 名 額 的 幼 兒 中 心 , 會 將 6 個 名 額 留 給 這 類 兒 童 , 而 中 心 亦 獲 加 派 一 名 特 殊 幼 兒 工 作 員
。
6.23 當 局 已 取 得 資 源 , 在 兼 收 弱
能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為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名 額 。 若 有 撥 款 可 供 應 用 ,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改 善 這 些 中 心 的
職 業 治 療 服 務 , 並 會 繼 續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改 善 這 些 中 心 的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。
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
6.24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是
為 普 通 幼 稚 園 內 的 輕 度 弱 能 學 前 兒 童 而 設 。 當 局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, 並 於 一 九 八 八
年 認 為 計 劃 有 效 而 予 以 擴 展 , 在 20 間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童 的 幼 稚 園 共 提 供 120 個 名 額 。 這
項 計 劃 收 取 的 兒 童 年 齡 介 乎 3 歲 至 5 歲 11 個 月 之 間 , 他 們 可 以 透 過 與 健 全 兒 童 一 起 學 習 而
獲 益 。 每 間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均 可 增 聘 一 名 曾 受 訓 練 的 教 師 作 為 輔 導 教 師 , 最 多 為 6
名 兒 童 安 排 輔 導 課 程 。 這 些 兒 童 每 日 接 受 半 小 時 個 別 教 導 , 其 餘 時 間 則 與 其 他 健 全 同 學 參 與
同 樣 的 活 動 。
6.25 鑑 於 幼 稚 園 沒 有 接 受 資 助 ,
因 此 , 教 育 署 須 尋 求 其 他 途 徑 鼓 勵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收 取 弱 能 兒 童 , 其 中 包 括 發 還 輔 導 教 師 的 薪
金 , 為 這 些 教 師 提 供 訓 練 機 會 , 以 及 借 出 輔 導 教 材 和 教 具 。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已 發 展
至 具 有 本 身 特 色 和 獨 特 價 值 的 一 項 服 務 , 並 會 繼 續 成 為 弱 能 學 前 兒 童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選 擇 , 以
應 付 社 會 對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需 求 。
特 殊 學 校 預 備 班
6.26 特 殊 學 校 的 預 備 班 是 為 4 歲
至 5 歲 11 個 月 的 失 明 、 失 聰 及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而 設 。 這 些 兒 童 除 了 本 身 的 主 要 弱 能 情 況 外 ,
亦 可 能 有 其 他 缺 陷 , 例 如 輕 度 或 中 度 弱 智 。
6.27 設 立 預 備 班 可 確 保 早 期 教 育
順 利 過 渡 至 小 學 教 育 , 目 的 是 發 展 兒 童 的 一 般 學 習 能 力 、 語 文 能 力 、 閱 讀 和 書 寫 能 力 、 對 數
字 的 概 念 , 以 及 社 交 與 肌 能 技 巧 。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學 年 ,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了 145 個 預 備 班 名
額 。 這 些 預 備 班 將 會 繼 續 開 辦 , 作 為 提 供 予 各 類 弱 能 兒 童 的 全 部 特 殊 學 校 學 額 的 一 部 分 。
特 殊 學 校 的 小 學 和 中 學 教 育
6.28 特 殊 學 校 是 為 那 些 對 特 殊 教
育 有 更 殷 切 需 要 的 兒 童 , 或 那 些 因 其 嚴 重 的 弱 能 而 未 能 受 益 於 普 通 學 校 的 兒 童 而 設 立 。 現 時
, 肢 體 傷 殘 或 感 官 方 面 有 缺 陷 的 兒 至 少 可 以 接 受 9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, 而 弱 智 兒 童 則 可 接 受
10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。 此 外 , 失 明 、 失 聰 或 肢 體 傷 殘 的 兒 童 如 需 更 長 時 期 接 受 這 類 教 育 , 最
多 可 在 有 關 學 校 再 獲 得 3 年 的 免 費 教 育 。
6.29 我 們 認 為 無 論 弱 能 或 健 全 的
學 生 都 應 該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接 受 9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。 不 過 , 教 育 署 署 長 有 權 酌 情 准 許 個 別 弱
能 學 生 接 受 一 段 較 長 期 的 教 育 。 當 局 會 根 據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家 長 的 要 求 。
6.30 當 局 亦 為 初 中 階 段 以 後 的 弱
能 兒 童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的 教 育 設 施 。 當 局 提 供 不 同 種 類 的 中 三 以 上 資 助 教 育 , 使 他 們 可 按 其 能
力 和 才 能 在 適 當 的 院 校 就 讀 。
6.31 有 能 力 繼 續 學 業 的 兒 童 可 在
普 通 學 校 或 特 殊 學 校 升 讀 高 中 ( 中 四 至 中 五 ) ; 學 術 志 趣 較 差 的 兒 童 可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。
6.32 整 體 而 言 , 本 港 有 足 夠 為 弱
能 兒 童 而 設 的 特 殊 學 校 學 額 。 當 局 已 透 過 重 置 現 有 的 特 殊 學 校 , 重 新 安 排 為 弱 智 兒 童 而 設 的
特 殊 學 校 學 額 , 以 應 付 某 些 地 區 的 較 大 需 求 。 目 前 , 大 部 分 特 殊 學 校 都 有 提 供 校 巴 服 務 。 教
育 署 現 正 考 慮 作 出 改 善 , 把 項 服 務 擴 展 至 所 有 特 殊 學 校 。 由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起 , 當 局 已 增
加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人 手 。
醫 院 學 校
6.33 醫 院 學 校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確
保 兒 童 在 醫 院 或 醫 療 康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期 間 , 學 業 不 致 受 到 嚴 重 妨 礙 , 使 他 們 在 離 院 返 校 時
能 夠 較 易 繼 續 課 程 。
6.34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度 , 15
間 醫 院 為 6 歲 至 15 歲 的 兒 童 開 辦 小 學 至 初 中 程 度 的 班 級 。 精 神 科 醫 院 或 兒 童 中 心 亦 開 設 這
班 級 , 入 讀 的 童 有 不 同 的 精 神 或 行 為 問 題 , 包 括 患 有 自 閉 症 、 運 動 過 度 症 狀 、 早 老 性 癡 呆
症 、 抑 鬱 症 行 為 失 常 等 。
6.35 教 育 署 目 前 的 政 策 目 標 , 是
為 6 歲 至 15 歲 11 個 月 的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強 迫 教 育 至 初 中 程 度 。 由 於 擴 展 醫 院 學 校 服 務 至 高 中
程 度 會 影 響 所 有 其 他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, 當 局 在 現 階 段 不 會 繼 續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。
特 殊 學 校 的 寄 宿 設 施
6.36 當 局 為 無 家 可 歸 、 家 居 離 校
甚 遠 、 需 要 暫 時 照 顧 或 得 不 到 家 庭 足 夠 顧 的 中 度 或 嚴 重 弱 智 、 失 明 、 失 聰 及 肢 體 傷 殘 的 兒
童 , 提 供 寄 宿 設 施 。 除 了 中 度 弱 智 兒 童 的 宿 位 外 , 當 局 已 為 這 些 兒 童 提 供 足 夠 的 宿 位 , 全 面
滿 足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。 當 局 亦 會 不 斷 檢 討 為 這 些 兒 童 而 設 的 宿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, 以 及 盡 力 提 供 更
多 宿 位 。 教 育 署 會 繼 續 審 慎 監 察 宿 位 的 供 求 情 況
鼓 勵 特 殊 學 校 設 立 家 長 教 師 會
6.37 當 局 鼓 勵 全 港 學 校 , 包 括 特
殊 學 校 , 在 教 育 兒 童 方 面 與 家 長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。 教 育 署 已 印 製 一 系 列 有 關 為 人 父 母 之 道 的 小
冊 子 , 並 泛 加 以 宣 傳 , 以 加 強 家 庭 與 學 校 的 合 作 。 家 長 及 市 民 的 反 應 令 人 鼓 舞 。 校 方 每 年
都 向 新 入 學 學 生 的 家 長 派 發 這 些 小 冊 子 。
6.38 根 據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五 號
報 告 書 的 建 議 , 當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二 月 成 立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。 其 後 , 教 育 署 於 一
九 九 四 年 六 月 向 學 校 發 出 成 立 家 長 教 師 會 的 指 引 。 每 年 六 月 , 當 局 都 會 發 出 學 校 通 告 , 邀 請
各 學 校 申 請 津 貼 , 用 以 成 立 家 長 教 師 會 及 推 行 具 創 意 的 計 劃 , 以 改 善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的 夥 伴
關 係 。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度 , 當 局 向 33 間 特 殊 學 校 發 放 這 類 津 貼 。 其 餘 的 特 殊 學 校 雖 然
沒 有 申 請 這 類 津 貼 , 但 亦 定 期 推 行 家 庭 與 學 校 的 聯 繫 工 作 , 並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過 程 。
自 閉 症 兒 童 的 教 育
6.39 由 於 自 閉 症 兒 童 大 多 是 弱 智
的 , 因 此 他 們 現 時 是 在 為 弱 智 人 士 而 設 的 特 殊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, 而 這 些 學 校 均 獲 提 供 額 外 的 輔
導 教 師 及 專 業 人 員 , 例 如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和 言 語 治 療 師 等 。 特 殊 學 校 亦 有 其 他 優 點 , 例 如 每 班
學 生 人 數 較 少 、 師 生 比 率 較 理 想 , 以 及 提 供 因 應 個 別 需 要 教 育 計 劃 。 這 樣 便 能 應 付 這 類 兒
童 在 行 為 管 理 、 溝 通 和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的 特 殊 訓 練 需 要 。
6.40 按 照 第 五 章 論 及 的 自 閉 症 服
務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, 教 署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至 九 四 學 年 額 外 提 供 了 12 名 特 殊 學 校 輔 導 教
師 , 並 將 於 九 九 五 至 九 六 學 年 再 提 供 15 名 輔 導 教 師 , 以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。
成 人 教 育
6.41 成 人 教 育 班 為 早 期 未 能 接 受
正 式 教 育 的 成 年 弱 能 人 士 而 設 , 課 程 包 括 成 人 補 修 班 和 普 通 教 育 班 , 此 外 , 還 包 括 各 類 文 化
及 社 康 活 動 。 這 類 課 程 非 常 重 要 , 因 為 可 以 為 成 年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第 二 次 機 會 , 讓 他 們 接 受 學
術 或 非 學 術 教 育 。 教 育 署 為 發 展 成 人 補 修 班 和 開 辦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。 這
項 資 助 用 以 支 付 教 師 和 支 援 人 員 的 費 用 、 基 本 設 備 和 其 他 開 支 。 此 外 , 政 府 機 構 為 成 年 弱
能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上 課 地 點 , 而 這 些 地 點 必 須 設 有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出 入 的 通 道 及
輔 助 器 材 , 學 員 亦 可 使 用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往 返 上 課 地 點 , 並 可 申 請 各 項 非 政 府 資 助 , 以 購 買 所
需 的 輔 助 器 材 。
高 等 教 育
6.42 當 局 為 有 能 力 接 受 高 等 教 育
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這 種 機 會 。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高 層 人 士 , 一 般 都 了 解 到 弱 能 人 士 有 需 要 接 受 高
等 教 育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他 們 都 樂 於 考 慮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, 協 助 有 意 在 其 院 校 就 讀 的 弱 能 人 士
克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。
6.43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學 年 , 共
有 33 名 弱 能 學 生 入 讀 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資 助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。 為 確 保 學 生 獲 得 均
等 機 會 ,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均 須 設 有 方 便 弱 能 學 生 出 入 的 通 道 。
6.44 不 過 , 協 助 弱 能 人 士 學 習 的
輔 助 器 材 不 足 , 以 及 他 們 進 出 各 院 校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, 仍 是 令 人 關 注 的 問 題 。 有 關 方 面 現 正
設 法 改 善 上 述 情 況 。 家 境 貧 困 的 學 生 可 向 本 地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津 貼 / 貸 款 , 用 以 購 置
所 需 的 輔 助 器 材 , 而 申 請 人 在 畢 業 後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這 些 器 材 , 現 時 所 有 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
會 撥 款 資 助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新 教 務 大 樓 均 有 適 當 的 通 道 設 施 , 方 便 行 動 不 便 的 學 生 出 入 。
至 於 較 舊 的 建 築 物 , 有 關 院 校 應 可 進 行 小 型 改 建 工 程 , 以 改 善 建 築 物 的 通 道 。 關 於 通 道 設 施
的 一 般 問 題 , 會 在 第 十 一 章 詳 細 探 討 。
6.45 有 些 弱 能 學 生 認 為 在 公 開 進
修 學 院 就 讀 較 適 合 他 們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月 為 止 , 在 該 學 院 進 修 的 弱 能 學 生 有 45 名 。 該
學 院 成 立 了 一 個 關 懷 殘 障 學 生 委 員 會 , 以 便 檢 討 及 發 展 學 院 對 弱 能 學 生 的 政 策 ; 與 本 港 及 海
外 支 援 弱 能 人 士 的 有 關 組 織 建 立 連 繫 ; 以 及 監 察 政 策 的 推 行 情 況 。 此 外 , 該 學 院 已 添 置 一 些
器 材 幫 助 視 覺 受 損 的 學 生 , 並 英 皇 御 准 香 港 賽 馬 會 方 面 獲 得 撥 款 , 用 來 添 置 器 材 以 協 助 弱
能 學 生 。
適 應 不 良 兒 童 的 教 育
6.46 適 應 不 良 的 兒 童 大 多 不 屬 於
永 久 弱 能 。 情 緒 或 行 為 上 有 問 題 的 兒 童 在 習 上 遇 到 障 礙 , 一 般 並 非 因 為 身 體 有 缺 陷 , 而 是
由 於 在 學 校 或 家 庭 的 關 係 不 理 想 所 引 致 或 影 響 。 如 特 別 給 予 協 助 , 有 關 學 童 便 可 克 服 困 難 。
不 過 , 有 些 適 應 不 良 的 兒 童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的 加 強 輔 導 計 劃 ,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。 由 於 普 通 學 校 沒
有 這 類 計 劃 , 宜 將 他 們 保 留 在 特 殊 教 育 的 範 疇 。 至 適 應 不 良 應 否 繼 續 列 為 弱 能 類 別 的 問 題
, 則 會 由 教 育 署 、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同 進 行 檢 討 。
特 殊 教 育 的 整 體 檢 討
6.47 關 於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, 本 章 已
特 別 就 特 殊 校 學 生 在 醫 療 、 福 利 和 交 通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, 進 行 研 究 。 至 於 一 般 教 育 問 題 , 例
如 學 生 年 齡 、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等 , 現 正 由 教 育 委 員 會 作 進 一 步 檢 討 。
第 七 章
就 業 與 職 業 康 復
政 策 目 標
7.1 為 達 致 在 就 業 與 職 業 康 復 方 面
全 面 參 與 及 機 會 均 等 的 目 標 , 必 須 碓 保 弱 能 人 士 有 同 等 機 會 在 公 開 就 業 市 場 擔 任 具 生 產 力 和
有 酬 勞 的 工 作 。 當 局 已 採 取 措 施 , 協 助 弱 能 人 士 在 公 營 部 門 及 私 營 機 構 公 開 就 業 。 對 於 那 些
不 能 適 應 具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要 求 的 弱 能 人 士 , 則 為 他 們 提 供 輔 助 及 庇 護 職 業 。
7.2 職 業 康 復 是 康 復 服 務 延 續 及 協
調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, 其 中 包 括 提 供 各 項 與 職 業 有 關 的 服 務 , 例 如 職 業 輔 導 、 職 業 訓 練 展 能 就
業 , 使 弱 能 人 士 可 以 獲 得 及 保 留 適 合 的 職 業 , 並 在 工 作 上 有 所 發 展 , 從 而 促 進 他 們 融 入 社 會
。 為 達 致 這 目 的 , 當 局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專 門 或 特 別 訓 練 , 以 增 加 他 們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, 以 便 他 們
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時 具 備 更 佳 條 件 。 此 外 , 當 局 並 為 弱 人 士 提 供 再 培 訓 設 施 , 以 便 他 們 的 技 能
和 知 識 能 夠 追 上 現 代 科 技 的 發 展 。
7.3 上 述 目 標 可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完 成
:
(a) 弱 能 人 士 創 造 環 境 , 在 他 們 的 弱 能 程 度 許 可 下 , 提
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;
(b) 鑑 定 弱 能 人 士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要 , 將 這 些 需 要 與 社 會
和 實 際 環 境 配 合 ,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設 施 ;
(c) 不 能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庇 護 及 輔 助 職
業 ;
(d) 為 不 能 從 職 業 訓 練 或 庇 護 職 業 受 惠 的 弱 能 人 士 設 立
展 能 中 心 , 目 的 是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和 簡 單 工 作 的 技 能 訓 練 , 協 助 他 們 提 高 其 獨 立 性 ;
(e)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和 資 源 , 修 改 弱 能 人 士 現 時 所 用 的 機
械 和 設 備 , 並 改 良 輔 助 器 材 的 設 計 和 生 產 , 藉 以 提 高 弱 能 人 士 的 生 產 力 和 改 善 他 們 的 職 業 前
途 ;
(f) 向 擬 招 聘 員 工 的 僱 主 灌 有 關 弱 能 人 士 能 力 和 工 作
技 能 的 知 識 , 以 及 鼓 勵 並 支 持 為 提 高 弱 能 人 士 受 僱 機 會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; 及
(g) 幫 助 弱 能 人 士 改 善 他 們 的 工 作 技 能 和 習 慣 。
職 業 訓 練
7.4 職 業 訓 練 局 ( 職 訓 局 ) 向 經 評
估 為 具 備 能 力 在 公 開 市 埸 就 業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及 支 援 服 務 。 為 協 助 弱 能 學 員 融
入 社 會 , 職 訓 局 已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起 , 將 「 弱 能 人 士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」 改 稱 為 「 技 能 培 訓 中
心 」 。 在 設 計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時 ,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為 弱 能 人 士 職 業 訓 練 訂 的 目 標 和 原 則 已
被 採 用 , 使 學 員 能 夠 根 據 本 身 的 能 力 及 按 自 己 的 進 度 學 習 。 有 關 課 程 的 程 度 、 水 準 和 內 容 ,
已 顧 及 工 業 方 面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以 及 弱 能 人 士 的 期 望 和 能 力 。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課 程 為 那 些 因 工
業 意 外 而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訓 練 , 讓 他 們 獲 得 新 的 技 能 , 在 公 開 業 市 場 競
爭 職 位 。 此 外 , 獨 立 生 活 和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的 訓 練 會 繼 續 加 強 , 使 弱 能 學 員 能 夠 融 入 社 會 。 當
局 會 經 常 檢 討 及 修 訂 有 關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, 以 配 合 本 港 經 濟 結 構 繼 續 由 製 造 業 中 心 , 轉 為 第
三 級 服 務 行 業 中 心 的 趨 勢 。
7.5 職 訓 局 會 加 強 為 成 年 弱 能 人 士
提 供 的 短 期 訓 練 , 並 已 聯 同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, 開 辦 與 服 務 行 業 、 印 刷 業 及 商 界 行 業 有 關 的
職 業 技 能 短 期 課 程 。 這 些 課 程 採 用 以 單 元 結 構 、 靈 活 上 課 時 間 和 形 式 的 模 式 , 切 合 不 同 類 別
弱 能 人 士 的 特 別 需 要 。
7.6 職 訓 局 除 了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職
業 訓 練 、 輔 導 及 指 導 外 , 亦 透 過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, 為 弱 能 人 士 進 行 職 業 評 估 。 這 項 服 務 旨 在 評
估 弱 能 人 士 的 工 作 專 長 及 能 力 , 以 判 斷 其 在 公 開 就 業 、 職 業 訓 練 、 輔 助 或 庇 護 職 業 方 面 的 潛
能 。 所 採 用 的 是 各 科 綜 合 評 估 方 法 , 評 估 個 別 弱 能 人 士 的 能 力 、 興 趣 、 資 質 、 工 作 態 度 、 適
應 力 以 及 社 會 需 要 。 這 些 因 素 都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訓 練 和 就 業 。 具 備 這 些 資 料 後 , 即 可 擬 訂
適 合 個 人 本 身 的 職 業 訓 練 計 劃 。 一 九 九 一 年 , 職 訓 局 在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的 範 疇 下 推 行 了 一 項 評
估 庇 護 工 人 的 試 驗 計 劃 , 以 找 出 那 些 可 透 過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而 轉 往 輔 助 職 業 或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
的 工 人 。 若 有 撥 款 可 供 應 用 , 這 項 計 劃 會 加 以 擴 展 。 透 過 職 業 評 估 亦 可 找 出 那 些 有 能 力 提 高
生 產 力 的 庇 護 工 人 , 為 他 們 安 排 在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。
7.7 輔 助 器 材 及 資 源 中 心 是 職 訓 局
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的 另 一 項 支 援 服 務 。 該 中 心 負 責 設 計 和 製 造 特 殊 輔 助 器 材 及 教 材 , 以 協 助 學
員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。 此 外 , 該 中 心 亦 提 供 各 項 輔 助 器 材 , 以 改 善 公 開 就 業 的 弱 能 工 人 的 生 產 力
和 職 業 前 途 , 同 時 亦 為 他 們 提 供 指 導 及 輔 導 。
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
7.8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, 僱 員 再 培 訓
局 將 其 活 動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傷 殘 僱 員 和 在 工 業 意 外 中 受 傷 的 工 人 。 該 局 並 與 勞 工 處 展
能 就 業 科 緊 密 合 作 。 一 九 九 四 年 , 該 局 委 任 了 14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作 為 培 訓 機 構 , 負 責 物 色 及
聯 絡 可 能 會 聘 用 弱 能 人 士 的 僱 主 , 要 求 他 們 參 與 及 支 持 再 培 訓 計 劃 的 設 計 及 推 行 工 作 。 所 開
辦 的 特 定 課 程 共 有 31 個 , 完 成 再 培 訓 課 程 的 人 士 共 有 469 人 。 獲 公 開 就 業 的 成 功 率 約 為
75% 。
輔 助 職 業
7.9 輔 助 職 業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在 本 港
設 立 , 目 的 是 補 充 弱 能 人 士 的 公 開 及 庇 護 職 業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。 輔 助 職 業 使 他 們 能 夠
在 兼 收 弱 能 及 健 全 人 士 的 公 開 環 境 下 工 作 , 但 同 時 能 夠 獲 得 協 助 及 指 導 , 為 他 們 提 供 較 高 的
收 入 、 較 佳 的 職 業 保 障 和 較 高 生 活 質 素 。
7.10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起 , 社 會
福 利 署 已 獲 得 撥 款 , 使 輔 助 職 業 的 職 位 由 30 個 增 至 360 個 。 我 們 會 繼 續 爭 取 撥 款 以 擴 展 輔
助 職 業 。 一 九 九 零 年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確 定 了 下 述 4 個 輔 助 職 業 模 式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
已 試 行 這 些 模 式 。
輔 助 作 模 式
7.11 個 別 成 年 弱 能 人 士 獲 安 排 到
普 通 崗 位 , 由 某 特 定 機 構 或 輔 助 職 業 服 務 機 構 派 出 受 過 訓 練 的 職 員 在 該 工 作 地 點 提 供 輔 助 。
這 些 工 作 包 括 在 快 餐 店 、 洗 衣 店 及 院 捨 擔 任 清 潔 及 非 技 術 工 作 , 以 及 在 工 廠 擔 任 包 製 及 裝 配
工 作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為 那 些 任 職 於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。
7.12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已 推 行 或 正
在 策 劃 推 行 下 述 計 劃 :
(a)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經 營 一 間 禮 品 店 ,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輔
助 工 作 ;
(b) 香 港 弱 智 人 士 服 務 協 進 會 現 正 為 其 轄 下 特 殊 學 校 的
離 校 學 生 , 試 辦 職 業 訓 練 及 推 行 就 業 計 劃 ; 及
(c) 新 生 精 神 康 復 會 在 街 市 設 有 一 個 蔬 菜 攤 檔 , 由 精 神
病 康 復 者 負 責 打 理 。
7.13 在 漁 農 處 協 助 下 , 新 生 精 神
康 復 現 正 研 究 可 否 進 一 步 發 展 「 庇 護 農 場 」 的 概 念 , 以 加 設 適 當 的 園 勢 工 作 。
輔 助 工 作 單 位 模 式
7.14 6至 8人 為 一 組 的 弱 能 人 士 獲
安 排 到 普 通 工 商 業 機 構 工 作 , 由 僱 主 從 旁 協 助 。 這 小 組 的 弱 能 僱 員 與 公 司 內 其 他 人 員 一 樣 ,
享 有 相 同 的 工 作 機 會 、 薪 酬 及 工 作 條 件 。 扶 康 會 已 展 開 一 項 以 這 個 模 式 為 本 的 計 劃 , 而 聖 雅
各 福 群 會 亦 正 試 行 這 個 模 式 , 訓 練 弱 智 人 士 在 海 洋 公 園 食 物 亭 工 作 。
流 動 工 作 隊 伍 模 式
7.15 這 個 模 式 由 多 隊 弱 能 人 士 組
成 , 並 由 一 名 非 弱 能 主 管 督 導 。 他 們 利 用 小 型 貨 車 , 以 合 約 形 式 擔 任 清 潔 、 打 蠟 及 園 藝 等 工
作 。 聖 雅 各 群 會 在 政 府 資 助 下 成 立 了 一 支 流 動 清 潔 隊 。 香 港 弱 智 人 士 服 務 協 進 會 將 會 為 其 轄
下 特 殊 校 的 離 校 學 生 提 供 訓 練 , 擔 任 以 流 動 工 作 隊 伍 形 式 進 行 的 清 潔 及 園 藝 工 作 。
固 定 作 業 模 式
7.16 這 個 模 式 與 小 型 庇 護 工 場 相
類 似 。 弱 能 人 士 以 15 至 20 人 為 一 組 , 獲 提 供 長 期 就 業 。 以 這 個 模 式 推 行 的 計 劃 包 括 :
(a) 香 港 失 明 人 協 進 會 開 設 的 一 間 自 助 工 場 , 由 視 覺 受
損 的 工 人 擔 任 影 印 、 包 裝 及 縫 紉 工 作 ;
(b) 工 程 及 醫 療 義 務 工 作 協 會 開 設 的 一 間 工 場 , 由 弱 能
工 人 擔 任 桌 面 排 版 工 作 ; 及
(c)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開 設 的 一 間 庇 護 工 場 及 一 間 電 腦
工 場 。
庇 護 工 場
7.17 庇 護 職 業 為 不 能 公 開 就 業 的
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工 作 , 幫 助 他 們 建 立 和 發 揮 社 交 及 謀 生 潛 能 。 庇 護 工 場 提 供 了 一 個 經
過 策 劃 及 控 制 安 排 的 工 作 環 境 , 以 配 合 弱 能 人 士 在 身 體 或 智 力 方 面 的 制 。 此 外 , 庇 護 工 作
亦 讓 弱 能 人 士 有 機 會 培 養 對 工 作 的 適 應 能 力 ,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晉 升 機 會 , 而 最 終 目 的 是 盡 可 能
讓 他 們 轉 任 具 競 爭 性 的 公 開 職 業 。 庇 護 工 具 的 名 額 及 預 計 需 求 見 載 於 附 錄 F1 。 在 未 來 4 年
, 政 府 會 改 善 庇 護 工 場 的 訓 練 質 素 , 使 弱 能 人 士 能 夠 發 揮 潛 能 , 並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, 他 們 轉
任 輔 助 或 公 開 職 業 。
7.18 為 使 庇 護 工 人 能 夠 轉 任 輔 助
或 公 開 就 業 , 當 局 有 需 要 發 他 們 在 管 理 、 工 作 及 社 交 方 面 的 技 能 ,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職 業 評 估 服
務 。 為 此 , 當 局 已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中 央 心 理 輔 助 服 務 及 中 央 輔 助 醫 服 務 。 在 非 政 府 資 金
資 助 下 , 多 個 設 有 大 量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( 包 括 庇 護 工 場 )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, 已 獲 提 供 駐 機 構 的 專
職 醫 療 人 員 。
7.19 康 復 政 策 及 服 務 綠 皮 書 建 議
庇 護 工 場 應 更 趨 商 業 化 及 減 少 依 賴 分 包 合 約 工 作 , 並 進 一 步 建 議 社 會 福 利 署 應 就 庇 護 工 場 制
度 進 行 檢 討 。 當 局 在 考 慮 到 不 斷 轉 變 的 情 況 下 , 以 及 有 需 要 確 保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持 續 的 支 援
服 務 後 , 成 立 了 弱 能 人 士 訓 練 及 就 業 工 作 小 組 。 該 工 作 小 組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, 並
由 各 有 關 部 門 的 代 表 , 以 及 私 營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專 家 組 成 , 其 職 責 是 出 更 多 方 法 , 以
提 高 弱 能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。 工 作 小 組 已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擬 備 初 步 報 告 , 而 最 後 報 告 將 於 一
九 九 五 年 年 中 備 妥 。 我 們 會 考 慮 其 建 議 。 若 有 撥 款 可 供 應 用 , 便 會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, 盡 快 實 施
獲 通 過 的 各 項 建 議 。
展 能 中 心
7.20 首 間 展 能 中 心 於 一 九 七 二 年
在 香 港 仔 康 復 中 心 開 設 。 展 能 中 心 為 那 些 無 法 從 職 業 訓 練 、 庇 護 工 作 或 公 開 就 業 中 受 惠 的 成
年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日 間 護 理 、 日 常 生 活 及 自 我 照 顧 技 巧 方 面 的 訓 練 , 目 的 是 令 他 們 在 日 常 生 活
中 更 加 獨 立 , 並 讓 他 們 作 好 準 備 , 以 便 進 一 步 接 受 其 他 形 式 的 服 務 或 照 顧 。 展 能 中 心 的 名 額
及 預 計 需 求 見 載 於 附 錄 F1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第 二 章 第 2.32 段 。
7.21 自 一 九 八 八 年 起 , 展 能 中 心
提 供 的 訓 練 已 有 不 少 轉 變 , 以 便 受 助 人 進 而 享 用 其 他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服 務 或 照 顧 。 展 能 中 心
所 提 供 的 課 程 及 訓 練 設 有 定 期 評 估 服 務 , 令 上 述 進 程 實 際 可 行 , 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。 當 局 已 於
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擬 備 一 套 訓 練 計 劃 , 以 協 助 展 能 中 心 及 宿 捨 的 職 員 參 與 設 計 和 開 辦 更 具 成
效 的 訓 練 課 程 。 這 提 供 一 個 有 用 的 基 礎 , 以 便 定 期 評 估 受 助 人 的 進 展 情 況 。
公 開 就 業
7.22 勞 工 處 的 展 能 就 業 科 於 一 九
八 零 年 七 月 成 立 , 負 責 安 排 視 覺 受 損 、 聽 覺 受 損 及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公 開 就 業 。 4 年 後 , 展 能 就
業 科 擴 展 其 服 務 對 象 至 弱 智 人 士 和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。 展 能 就 業 科 的 工 作 目 標 如 下 :
(a) 提 高 弱 能 人 士 公 開 就 業 的 機 會 ;
(b) 與 僱 主 接 觸 , 以 便 為 弱 能 人 士 覓 得 職 位 ;
(c) 為 弱 能 人 士 安 排 最 適 合 其 剩 餘 能 力 、 技 能 、 資 、
經 驗 及 興 趣 的 職 業 ; 及
(d) 為 那 些 已 獲 安 排 職 業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, 確
保 他 們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安 頓 下 來 。
7.23 為 了 向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有 效 的
職 業 介 紹 服 務 , 制 訂 一 個 明 確 而 統 籌 妥 善 的 職 業 評 估 、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介 紹 制 度 是 十 分 重 要
的 , 以 便 -
(a) 及 早 發 掘 弱 能 人 士 的 天 份 、 能 力 及 潛 質 ;
(b) 為 他 們 安 排 適 當 的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課 程 , 以 迎 合 就 業
市 場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; 及
(c) 改 善 教 育 署 、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職 業 練 局 、 僱 員 再 培
訓 局 、 勞 工 處 及 公 開 就 業 市 場 的 相 互 合 作 。
7.24 展 能 就 業 科 奉 行 的 原 則 是 為
合 適 的 人 選 安 排 合 適 的 工 作 崗 位 及 強 調 弱 能 求 職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。 為 達 致 其 政 策 目 標 , 展 能
就 業 科 為 受 助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:
(a) 職 業 評 估 及 指 導 ;
(b) 職 位 選 配 及 轉 介 ;
(c) 跟 進 服 務 , 由 就 業 主 任 前 往 受 助 的 工 作 地 方 進 行 探
訪 , 並 解 決 任 何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問 題 ; 及
(d) 宣 傳 及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, 以 鼓 勵 弱 能 人 士 尋 找 職 業 及
勵 僱 主 給 予 他 們 職 位 。
7.25 為 了 消 除 人 們 對 弱 能 人 士 工
作 能 力 的 誤 解 , 以 及 宣 傳 其 適 合 受 僱 的 能 力 , 展 能 就 業 科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九 五 年 度 推 行 了 下
列 新 的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:
(a) 製 作 電 視 及 電 台 節 目 , 弱 能 人 士 在 工 作 地 方 獲 得
接 納 , 以 及 令 其 工 作 能 力 獲 得 認 同 ;
(b) 製 作 一 套 以 弱 能 人 士 僱 主 及 同 事 為 對 象 的 新 指 南 ,
以 提 供 一 些 關 於 「 與 弱 能 僱 員 共 事 」 的 實 務 指 引 ; 及
(c) 與 各 主 要 僱 主 聯 會 合 辦 宣 傳 活 動 , 目 的 是 發 掘 可 供
弱 能 士 充 分 發 揮 本 身 能 力 和 潛 質 的 工 作 機 會 。
7.26 此 外 , 展 能 就 業 科 又 製 作 指
南 和 錄 影 帶 , 以 改 善 弱 能 人 士 的 面 試 技 巧 , 並 會 繼 續 定 期 推 行 各 項 宣 傳 及 推 廣 計 劃 , 包 括 舉
辦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、 探 訪 僱 主 以 游 說 他 們 提 供 職 位 空 缺 、 在 各 行 各 業 推 行 專 題 運 動 、 出 版 通 訊
和 小 冊 子 , 以 及 舉 辦 特 別 活 動 等 , 以 表 揚 有 卓 越 表 現 的 弱 能 僱 員 和 傑 出 的 僱 主 。
弱 能 人 士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情 況
7.27 作 為 本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, 當 局
完 明 白 由 政 府 率 先 僱 用 弱 能 人 士 的 重 要 性 。 弱 能 人 士 如 被 認 為 適 合 擔 任 某 個 職 位 , 便 會 較
其 他 應 徵 者 優 先 獲 得 錄 用 。 弱 能 人 士 即 使 不 能 履 行 某 個 職 級 的 全 部 職 務 , 而 只 能 履 行 其 中 一
些 職 務 , 亦 可 能 獲 得 任 用 。 此 外 , 在 挑 選 應 徵 者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時 可 能 採 用 的 額 外 準 則 , 不 適
用 於 弱 能 應 者 。 這 即 是 說 , 只 要 他 們 符 合 基 本 的 入 職 資 格 , 便 可 參 加 面 試 。
7.28 政 府 是 本 港 弱 能 人 士 最 大 的
僱 主 。 載 至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為 止 ,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的 各 類 弱 能 人 士 共 有 3941 名 。 我 們
的 目 標 是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之 前 , 將 弱 能 僱 員 人 數 增 至 4000 名 。
促 進 弱 能 人 士 就 業 的 方 法
7.29 綠 皮 書 就 促 進 弱 能 人 士 就 業
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, 其 中 包 括 稅 項 寬 減 和 配 額 制 度 。 經 過 審 慎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和 能 造
成 的 影 響 後 , 我 們 決 定 不 再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。 雖 然 有 些 人 支 持 這 些 建 議 , 但 部 分 論 者 ( 包 括 弱
能 人 士 ) 指 出 , 當 局 應 根 據 弱 能 人 士 的 能 力 而 促 進 其 就 業 機 會 。 僱 主 若 只 為 獲 得 稅 項 寬 減 或
遵 守 法 律 規 定 而 僱 用 弱 能 人 士 , 則 違 反 了 鼓 勵 市 民 接 納 弱 能 人 士 這 個 主 要 目 標 的 原 意 。 與 此
同 , 這 些 建 議 亦 與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的 簡 單 和 低 稅 率 稅 制 , 以 及 經 濟 不 干 預 的 政 策 有 所 扺 觸 。
7.30 然 而 , 政 府 決 意 提 高 弱 能 人
士 的 就 業 機 會 。 總 督 於 過 去 兩 年 曾 就 弱 能 人 士 公 開 就 業 問 題 主 持 兩 次 高 峰 會 議 , 足 以 證 明 這
點 。 出 席 該 議 的 人 士 包 括 各 主 要 僱 主 組 職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代 表 。 會 上 , 與 會 者 為 僱 主 組 織
訂 下 多 個 目 標 。 例 如 , 與 會 者 要 求 僱 主 組 織 促 請 其 轄 下 公 司 會 員 在 聘 用 弱 能 人 士 時 採 取 較 開
明 的 政 策 , 並 要 求 他 們 自 行 訂 定 及 在 年 報 中 公 布 打 算 聘 用 的 弱 能 人 士 人 數 。 當 局 現 正 密 切 監
察 為 達 致 這 些 目 標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。
公 眾 教 育
7.31 在 提 高 市 民 對 弱 能 人 士 工 作
能 力 的 認 識 方 面 , 公 眾 教 育 至 為 重 要 。 為 了 集 中 處 理 及 協 調 有 關 促 進 弱 能 人 士 就 業 機 會 的 工
作 , 展 能 就 業 科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七 月 成 立 推 廣 及 宣 傳 組 , 負 責 策 劃 、 籌 辦 及 推 行 上 文 各 段 所 述
的 各 類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。 該 組 在 一 九 九 五 至 九 六 年 度 會 動 用 約 190 萬 元 推 行 這 些 活 動 。 若 要
在 全 港 推 行 宣 傳 弱 能 人 士 就 業 能 力 的 活 動 , 則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財 政 及 人 力 資 源 。
在 年 報 內 說 明 僱 用 弱 能 人 士 的 政
策
7.32 為 進 行 上 文 第 7.30 段 所 述
高 峰 會 議 的 跟 進 工 作 , 教 育 統 籌 司 已 邀 請 各 大 僱 主 、 法 定 組 織 及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訂 定 未 來 兩 年
願 意 聘 請 弱 能 人 士 的 人 數 。 此 外 , 亦 有 需 要 鼓 勵 這 些 機 構 在 年 報 或 僱 員 手 冊 內 說 明 有 關 僱 用
弱 能 人 士 的 政 策 。
自 僱
7.33 自 僱 是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就 業
機 會 的 重 要 途 徑 。 弱 能 人 士 可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, 在 家 居 或 外 間 創 立 自 己 的 小 生 意 ( 例 如 桌
面 排 版 處 工 作 、 公 園 內 小 食 店 、 流 動 清 潔 隊 ) , 只 要 他 們 有 足 夠 資 金 支 付 這 些 生 意 開 辦 費
可 。 當 局 應 為 他 們 提 供 業 務 管 理 及 管 理 技 巧 方 面 的 訓 練 。 讓 弱 能 人 士 自 行 經 營 生 意 , 可 增 強
他 們 的 自 信 心 , 培 養 其 獨 立 精 神 , 有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。
7.34 由 公 益 金 撥 款 資 助 及 由 香 港
復 康 會 管 理 的 復 康 職 業 用 具 基 金 ,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, 以 便 購 買 用 來 創 立 上 述 小 生 意
的 設 備 和 輔 助 器 材 。 自 僱 計 劃 的 其 他 資 助 來 源 包 括 英 皇 御 准 香 港 賽 馬 會 及 伊 利 沙 伯 女 皇 弱 智
人 士 基 金 。 政 府 樂 於 支 持 可 行 的 計 劃 及 提 供 所 需 的 援 助 。 弱 能 人 士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均 極 具 創 意
, 令 多 項 新 構 思 付 諸 實 現 , 包 括 多 間 由 視 覺 受 損 人 士 開 辦 的 指 壓 按 摩 中 心 ; 一 間 由 聽 覺 受 損
人 士 經 營 的 咖 啡 室 ; 一 個 由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經 營 的 咖 啡 亭 ; 以 及 兩 間 由 各 類 弱 能 人 士 打 理 的 便
利 店 等 。
7.35 自 顧 計 劃 的 範 圍 包 括 多 個 以
賺 取 盈 利 為 主 及 按 不 同 形 式 經 營 的 行 業 , 其 中 些 或 會 招 致 虧 損 。 政 府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, 是 協
助 有 關 弱 能 人 士 訂 定 可 行 的 計 劃 ( 通 常 以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) ,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, 幫 助 們 向 政 府
以 外 的 其 他 資 助 來 源 例 如 英 皇 御 准 香 港 賽 馬 會 及 伊 利 沙 伯 女 皇 弱 智 人 士 基 金 等 爭 取 撥 款 , 以
實 現 他 們 的 計 劃 。 個 別 弱 能 人 士 亦 可 就 輔 助 儀 器 方 面 , 例 如 用 以 設 立 某 些 業 務 的 電 腦 輔 助 儀
器 , 向 相 關 的 康 復 機 構 尋 求 協 助 。 此 外 , 他 們 亦 可 尋 求 私 人 捐 款 贊 助 。
改 建 工 作 場 所
7.36 為 使 弱 能 人 士 能 公 開 就 業 ,
有 時 是 需 要 改 建 工 作 場 所 或 改 裝 機 器 設 備 的 。 弱 能 人 士 本 身 亦 可 能 需 要 某 些 方 便 進 行 工 作 的
額 外 裝 備 。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下 , 有 關 方 面 都 可 能 沒 有 能 力 或 不 願 意 支 付 涉 及 的 費 用 。 復
康 職 業 用 具 基 金 專 為 購 買 設 備 和 輔 助 器 材 、 改 建 樓 宇 及 改 裝 機 器 設 備 提 供 補 助 。 當 局 已 廣 泛
宣 傳 這 項 計 劃 。
第 八 章
房 屋 與 住 宿 服 務
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
8.1 大 部 份 成 年 弱 能 人 士 均 可 獨
立 生 活 , 而 弱 能 本 身 不 應 被 視 為 可 獲 安 置 於 院 捨 的 基 本 條 件 。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
各 類 居 所 及 住 宿 設 施 , 讓 他 們 能 獨 立 生 活 及 全 面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。
8.2 在 策 劃 興 建 新 的 公 共 屋 村 時
, 當 局 會 全 面 考 慮 到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通 往 村 內 大 廈 的 通 道 設 施 需 要 , 而 附 近 的 設 備 和 康 樂 設
施 亦 會 盡 量 消 除 障 礙 , 以 便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。 為 弱 能 人 士 創 造 這 樣 的 環 境 , 有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會
和 全 面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。
8.3 對 於 不 能 獨 立 生 活 , 且 得 不
到 家 人 充 分 照 顧 的 弱 能 人 士 , 當 局 設 有 各 類 合 適 的 住 宿 設 施 。 這 些 設 施 除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居
所 外 , 亦 提 供 所 需 的 訓 練 和 支 援 服 務 , 讓 他 們 盡 可 能 像 生 活 在 正 常 家 居 環 境 一 樣 。 此 外 , 這
些 服 務 亦 可 幫 助 他 們 培 養 獨 立 生 活 的 能 力 , 俾 能 逐 漸 遷 往 支 援 服 務 較 少 的 另 一 類 宿 捨 , 目 的
是 希 望 最 終 有 些 弱 能 人 士 在 社 會 獨 立 生 活 。
現 行 的 房 屋 政 策
8.4 弱 能 人 士 或 其 家 人 共 要 符 合
資 格 , 便 可 像 其 他 市 民 一 樣 ,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。 同 時 , 房 屋 署 亦 根 據 體 恤 安 置 計 劃 , 在 公 共 屋
村 撥 出 多 個 居 住 單 位 , 按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推 薦 , 將 單 位 分 配 給 弱 能 人 士 。 如 需 改 建 單 位 加 以 配
合 , 房 屋 署 會 負 責 進 行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房 屋 署 會 合 力 確 保 體 恤 安 置 計 劃 的 準 則 具 有 足 夠 彈 性
, 以 應 付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別 需 要 , 以 及 避 免 在 編 配 單 位 方 面 有 不 必 要 的 阻 延 。
8.5 對 於 弱 能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編 配
居 者 有 其 屋 單 位 的 建 議 , 房 屋 署 表 示 , 這 項 建 議 曾 獲 房 屋 委 會 轄 下 居 者 有 其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考
慮 , 但 遭 否 決 , 因 為 實 施 這 項 建 議 會 剝 削 其 他 申 請 人 的 機 會 , 而 這 項 優 先 權 利 亦 可 能 會 被 濫
用 。 不 過 , 如 他 們 的 申 請 被 抽 中 , 房 委 會 會 讓 其 優 先 選 擇 單 位 。
8.6 至 於 弱 能 人 士 入 住 私 人 樓 宇
的 問 題 , 主 要 是 與 通 道 設 施 有 關 。 這 問 題 會 在 第 十 一 章 詳 加 討 論 。
住 宿 照 顧
8.7 在 過 去 10 年 , 住 院 照 顧 已 轉
為 社 區 為 本 的 住 宿 服 務 。 即 使 有 需 要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, 亦 盡 量 不 會 以 院 捨 的 形 式 進 行 。
8.8 若 要 住 宿 環 境 盡 量 與 正 常 生
活 相 類 似 , 便 須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, 例 如 住 宿 者 可 享 有 的 自 由 選 擇 程 度 , 以 及 公 共 與 個 人 設 施 的
均 衡 供 應 等 。 由 於 家 庭 式 宿 捨 或 小 型 居 住 單 位 可 提 供 一 個 家 居 較 為 相 似 的 環 境 , 因 此 當 局 盡
量 在 這 類 設 施 內 提 供 新 的 宿 位 。 不 過 , 規 模 較 大 的 宿 捨 仍 會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, 特 別 在 應 付 宿
位 需 求 方 面 。 當 局 必 須 先 解 決 宿 位 不 足 的 問 題 , 然 後 才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提 高 住 宿 設 施 的 質 素 。
8.9 透 過 推 行 「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計
劃 」 及 徵 詢 社 會 福 利 署 中 央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隊 的 意 見 後 , 宿 捨 職 員 可 為 住 宿 者 設 計 個 別 的 活 動
計 劃 。 有 了 各 類 不 同 的 居 所 , 當 局 會 評 估 住 宿 者 獨 立 生 活 的 能 力 , 以 便 決 定 他 們 可 否 逐 漸 遷
往 支 援 服 務 較 少 的 居 所 。
8.10 當 局 鼓 勵 住 宿 者 在 其 能 力 範
圍 內 發 揮 自 助 自 決 的 神 , 共 同 參 與 制 訂 與 其 宿 捨 環 境 有 關 的 決 策 。
弱 能 兒 童 住 宿 設 施
8.11 為 配 合 弱 能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的
目 標 , 當 局 盡 量 為 需 要 住 宿 安 排 的 輕 度 弱 智 兒 童 提 供 寄 養 服 務 , 或 讓 他 們 入 住 普 通 兒 童 之 家
、 宿 捨 或 兒 童 院 , 以 促 住 他 們 的 成 長 。 當 局 透 過 增 加 人 手 及 給 予 較 高 的 資 助 額 作 為 鼓 勵 , 向
有 關 機 構 提 供 特 別 支 援 ; 同 時 , 並 開 設 只 收 容 輕 度 弱 智 兒 童 的 兒 童 之 家 。
中 度 、 嚴 重 及 極 度 嚴 重 弱 智 兒 童
8.12 當 局 會 繼 續 在 特 殊 學 校 附 設
寄 宿 設 施 , 為 這 些 兒 童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。 在 寄 宿 名 額 的 需 求 方 面 , 除 了 中 度 弱 智 兒 童 外 , 其 他
類 別 弱 智 兒 童 的 需 求 已 完 全 獲 得 滿 足 。 當 局 會 在 未 來 4 年 致 力 提 供 更 多 寄 宿 名 額 , 以 滿 足 有
關 的 需 求 。
特 殊 幼 兒 中 心 附 設 院 捨
8.13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附 設 院 捨 , 為
2 至 6 歲 中 度 或 嚴 重 弱 能 兒 童 , 包 括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,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及 訓 練 。 這 些 兒 童 包 括 那
些 無 家 可 歸 、 家 居 環 境 欠 佳 或 居 所 遠 離 日 間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的 弱 能 兒 童 。
肢 體 傷 殘 兒 童
8.14 鑑 於 當 局 已 有 計 劃 擴 充 特 殊
學 校 的 寄 宿 設 施 , 為 肢 體 傷 殘 學 齡 兒 童 提 供 的 宿 位 , 將 會 逐 步 取 消 。
寄 宿 設 施
8.15 一 如 在 第 六 章 所 述 , 特 殊 學
校 亦 設 有 寄 宿 設 施 , 供 視 覺 受 損 、 聽 覺 受 損 、 肢 體 傷 殘 及 弱 智 兒 童 使 用 。 當 局 會 繼 續 提 供 這
些 設 施 ,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檢 討 。
成 年 弱 能 人 士 的 住 宿 設 施
8.16 當 局 除 為 成 年 弱 能 人 士 安 排
體 恤 安 置 外 , 並 會 根 據 他 們 的 弱 能 程 度 、 所 需 的 照 顧 及 訓 練 、 自 我 照 顧 程 度 及 日 常 生 活 的 能
力 , 為 他 們 供 另 外 4 種 住 宿 設 施 , 即 -
(a) 提 供 獨 立 生 活 的 輔 助 房 屋 ;
(b) 提 供 半 獨 立 生 活 的 輔 助 宿 捨 ;
(c) 中 度 弱 能 人 士 宿 捨 ; 及
(d) 嚴 重 / 多 種 弱 能 人 士 宿 ( 細 分 為 嚴 重 弱 智 及 多 種 弱
能 士 宿 捨 、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宿 捨 以 及 嚴 重 弱 智 /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護 理 院 ) 。 詳 情 見 附
錄 H 。
8.17 當 局 會 根 據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別
需 要 及 社 會 的 準 則 , 不 時 檢 討 上 述 住 宿 設 施 的 面 積 分 配 表 。 至 於 較 新 的 設 施 , 例 如 嚴 重 弱 能
人 士 及 失 明 老 人 護 理 院 以 及 兒 童 之 家 等 的 面 積 分 配 表 , 現 正 作 最 後 定 稿 。
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的 住 宿 設 施
8.18 需 要 住 宿 服 務 的 精 神 病 康 復
者 屬 :
(a) 無 家 可 歸 或 得 不 到 家 庭 支 援 者 ;
(b) 需 要 學 習 在 社 會 獨 立 生 活 者 ; 及
(c) 無 須 經 常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, 且 能 在 醫 院 以 外 的 環 境 逐
漸 康 復 的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。
8.19 除 上 述 設 施 外 , 當 局 會 繼 續
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供 中 途 宿 捨 、 特 建 中 途 宿 捨 和 長 期 護 理 院 宿 位 。 詳 情 見 附 錄 I 。
8.20 入 住 中 途 宿 捨 前 的 評 估 程 序
須 予 簡 化 及 統 一 , 而 醫 療 機 構 和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兩 者 之 間 在 轉 介 個 案 時 亦 加 強 聯 繫 。
8.21 為 已 離 開 中 途 宿 的 精 神 病 康
復 者 提 供 的 跟 進 工 作 , 是 透 過 規 定 他 們 須 與 醫 院 或 診 療 所 的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員 聯 絡 而 進 行 。 不
過 , 最 近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, 由 中 途 宿 捨 直 接 提 供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, 效 果 會 更 佳 , 而 且 還 可 以 減
少 舊 病 復 發 的 機 會 及 紓 緩 精 神 病 院 病 床 的 壓 力 。 當 局 已 推 行 一 項 計 劃 , 提 供 駐 機 構 的 善 後 輔
導 工 作 人 員 , 每 名 工 作 人 員 可 多 間 中 途 宿 捨 提 供 服 務 。
短 暫 住 宿 服 務
8.22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( 或 暫 住 服 務
) 可 暫 時 紓 緩 有 弱 能 成 員 的 家 庭 在 照 顧 弱 能 人 士 方 面 的 壓 力 。 這 類 服 務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一 些
非 政 府 機 構 自 行 提 供 。 署 現 正 考 慮 撥 款 資 助 這 類 服 務 。
8.23 教 育 署 署 長 現 正 要 求 附 設 嚴
重 弱 智 / 中 度 弱 智 兒 童 寄 宿 設 施 的 特 殊 學 校 , 為 其 學 生 提 供 智 暫 住 宿 服 務 。 至 於 那 些 就 讀 非
寄 宿 學 校 的 弱 智 兒 童 , 當 局 會 視 乎 能 否 獲 得 撥 款 , 研 究 提 供 智 暫 住 服 務 的 最 佳 方 法 。
第 九 章
社 區 參 與 及 家 庭 生 活
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
9.1 人 生 歷 程 的 主 要 原 則 是 全 面
參 與 社 會 的 基 本 單 位 家 庭 、 社 會 團 體 和 社 區 。 參 與 這 類 活 動 的 均 等 機 會 權 利 載 於 「 世 界 人 權
宣 言 」 , 這 些 權 利 應 適 用 於 弱 能 人 士 , 一 如 適 用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一 樣 。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旨 在 —
—
確 保 弱 能 人 士 作 為 社 會 一 份 子 , 有 機 會 全 面 參 與 各 項 社
會 文 化 活 動 。
此 外 , 亦 應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, 讓 弱 能 人 士 盡 可 能 享 受
有 意 義 的 家 庭 生 活 。
9.2 因 此 , 我 們 原 則 上 是 要 讓 弱 能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有 機 會
享 用 一 般 的 社 會 服 務 。 如 果 不 能 的 話 , 便 須 提 供 特 服 務 以 彌 補 不 足 之 處 。
讓 能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有 機 會 享 用 一
般 服 務 的 措 施
9.3 我 們 已 採 取 種 種 措 施 , 確 保
弱 能 人 士 能 夠 跟 其 他 人 士 一 樣 享 用 社 會 服 務 及 設 施 。 這 是 指 消 除 接 受 服 務 的 障 礙 , 並 在 有 需
要 時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, 以 應 付 個 別 弱 智 或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的 需 要 。 為 此 ,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公 眾 教
育 並 已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向 立 法 局 提 交 弱 能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,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必 需 的 法 律 依
據 , 以 免 遭 受 歧 視 和 騷 擾 , 並 爭 取 平 等 機 會 。
一 般 社 會 福 利 服 務
9.4 社 會 上 有 種 供 弱 能 及 健 全
人 士 享 用 的 福 利 服 務 。 這 些 服 務 是 根 據 一 般 人 口 來 策 劃 , 而 弱 能 人 士 組 別 亦 是 這 些 服 務 的 其
中 一 個 服 務 對 象 。 為 顧 及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別 需 要 , 各 項 服 務 的 策 劃 及 提 供 必 須 加 以 調 整 。 為 弱
能 人 士 服 務 的 人 員 應 獲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和 訓 練 。
9.5 現 有 的 服 務 包 括 家 庭 輔 導 、
家 庭 助 理 服 務 、 家 務 指 導 服 務 、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、 家 居 照 顧 示 範 及 資 源 中 心 、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中
心 、 社 區 中 心 及 老 人 中 心 。 提 供 綜 合 服 務 , 顯 然 有 助 於 克 服 因 受 助 人 不 同 需 求 於 多 項 因 素 ,
例 如 有 關 地 區 或 區 域 內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要 、 源 ( 包 括 設 施 ) 、 現 有 的 受 訓 人 手 , 以 及 所 涉 及
的 有 關 機 構 及 部 門 等 。 制 定 固 定 的 模 式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。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對 可 以 綜 合 的
服 務 採 取 綜 合 提 供 的 方 法 。
9.6 需 要 支 援 或 輔 導 的 家 庭 , 可
向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非 政 府 構 的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醫 院 及 診 療 所 內 的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單 位 求 助
。 此 外 , 社 會 福 利 署 設 有 熱 線 服 務 , 提 供 即 時 的 輔 導 或 意 見 。 扶 康 會 亦 設 有 類 似 的 服 務 , 為
弱 智 人 士 的 父 母 提 供 輔 導 及 轉 介 服 務 。
9.7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是 一 項 本 的
社 區 支 援 服 務 , 而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是 弱 能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。 家 務 助 理 隊 遍 布 全 港 , 提 供
一 般 起 居 照 顧 、 家 居 打 掃 、 護 送 、 膳 食 及 兒 童 護 理 等 服 務 。
9.8 除 了 提 供 家 庭 個 案 服 務 外 ,
家 務 指 導 服 務 亦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家 務 訓 練 , 最 終 目 標 是 教 導 受 助 人 如 何 更 妥 善 地 打 理 家 務 。 有
弱 能 人 士 或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家 庭 亦 可 享 用 這 項 服 務 。 透 過 在 家 居 照 顧 示 範 及 資 源 中 心 的 現 場 示
範 及 練 習 , 年 青 夫 婦 及 欠 缺 經 驗 的 父 母 ( 包 括 弱 能 兒 童 的 父 母 ) , 可 以 學 習 到 一 些 為 人 父 母
及 打 理 家 務 的 技 巧 。
9.9 弱 能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親 屬 可 在
家 長 資 源 中 心 內 , 互 相 支 持 , 並 獲 得 實 際 的 協 助 和 意 見 。 他 們 亦 可 利 用 附 設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小
組 工 作 部 的 家 庭 資 源 及 活 動 園 地 所 提 供 而 毋 須 預 約 的 諮 詢 服 務 。 這 項 服 務 是 社 會 人 士 與 家 庭
服 務 中 心 溝 通 的 橋 樑 。
9.10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向 公 眾 強 調 家
庭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, 以 及 如 何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。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是 青 少 年 、 即 將 結 婚 的 青 少 年 、
將 為 人 父 母 以 及 已 為 人 父 母 的 人 士 。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可 獲 提 供 服 務 。 弱 能 人 士 及
其 家 人 亦 可 其 他 人 士 一 樣 , 享 用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服 務 。
9.11 一 九 八 六 年 , 香 港 家 庭 福 利
會 推 行 了 一 項 試 驗 性 的 精 神 健 康 小 組 工 作 服 務 , 為 已 顯 露 精 神 病 徵 狀 但 又 不 致 因 重 大 壓 力 而
出 現 危 機 的 18 至 45 歲 人 士 提 供 小 組 治 療 訓 練 。 此 外 , 又 安 排 一 些 活 動 , 例 如 有 關 理 性 思 維
、 鬆 弛 、 溝 通 及 技 能 學 習 等 的 演 講 和 實 驗 訓 練 , 以 協 助 受 助 人 減 輕 精 神 病 徵 狀 及 更 有 效 地 應
付 壓 力 。 這 項 試 驗 計 劃 已 證 實 有 效 。 精 神 健 康 小 組 服 務 仍 繼 續 由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運 用 非 政
府 撥 款 推 行 。
社 交 及 康 樂 活 動
9.12 康 樂 活 動 是 均 衡 生 活 所 不 可
或 缺 的 , 對 弱 能 人 士 尤 其 重 要 。 消 閒 和 康 樂 活 動 對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和 適 應 社 會 能 力 都 有 幫 助 ,
是 協 助 弱 能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的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。
9.13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如 下 :
提 供 社 交 、 康 樂 和 體 育 活 動 等 服 務 和 設 施 , 藉 以 協 助 弱
能 人 士 利 用 閒 暇 從 事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, 發 展 他 們 的 潛 能 和 積 極 的 個 人 價 值 觀 , 促 進 家 庭 關 係 和
其 他 人 際 關 系 , 以 及 鼓 勵 他 們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群 體 生 活 。
9.14 為 達 致 以 上 目 標 , 有 關 服 務
會 顧 及 不 同 的 弱 能 情 況 , 並 按 照 下 列 整 體 原 則
提 供 :
(a) 一 般 社 區 設 施 和 服 務 鼓 勵 和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的 參 與 ;
(b) 弱 能 人 士 需 特 別 設 施 以 適 應 他 們 在 社 交 、 康 樂 和
體 育 上 的 需 要 , 便 予 以 提 供 , 以 替 代 或 補 充 一 般 的 社 區 設 施 和 服 務 ; 及
(c) 社 交 計 劃 和 活 動 鼓 勵 弱 能 人 士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, 而 康
樂 和 體 育 設 施 則 鼓 勵 他 們 培 養 業 餘 愛 好 和 興 趣 , 以 方 便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。
康 樂 服 務 中 心
9.15 目 前 , 本 港 共 設 有 22 間 康
樂 服 務 中 心 , 分 別 由 15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負 責 管 理 , 服 務 包 括 興 趣 和 社 會 服 務 小
組 、 小 組 委 員 會 訓 練 和 群 體 / 特 別 活 動 等 。 這 些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各 有 同 , 目 的 是 為 滿 足
不 同 類 別 弱 能 人 士 的 需 要 ; 並 透 過 協 助 康 復 服 務 教 育 委 員 會 去 推 動 公 眾 教 育 以 促 進 社 區 接 納
弱 能 人 士 ; 動 員 義 工 ; 提 供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及 輔 導 ; 以 及 提 供 資 源 和 支 援 服 務 , 讓 弱 能 人 士 參
與 社 交 和 康 樂 活 動 。
9.16 康 樂 服 務 中 心 現 正 加 強 吸 引
區 內 居 民 參 與 活 動 的 工 作 , 例 如 讓 健 全 人 士 以 平 等 的 基 礎 成 為 中 心 成 員 及 聘 用 各 類 受 薪 職 員
和 義 工 參 與 工 作 。 ( 有 關 義 工 的 發 展 和 訓 練 會 在 第 十 三 章 加 以 討 論 。 ) 在 較 多 區 內 居 民 投 入
工 作 後 , 預 料 可 吸 引 更 多 弱 能 人 士 參 與 這 些 計 劃 , 令 更 多 人 瞭 解 和 受 弱 能 人 士 的 能 力 和 需
要 。
9.17 不 過 , 長 遠 的 目 標 是 要 令 弱
能 人 士 參 與 為 全 體 市 民 而 設 的 社 交 和 康 樂 活 動 。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中 心 、 社 區 中 心 、 遊 樂 場 、 電
影 院 、 劇 院 、 渡 假 勝 地 、 海 灘 及 其 他 康 樂 場 地 等 社 區 設 施 , 在 顧 及 安 全 設 備 需 要 的 同 時 , 亦
須 盡 可 能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進 出 。
傷 健 運 動 及 健 樂 推 展 運 動
9.18 香 港 傷 健 協 會 透 過 各 種 途 徑
促 進 弱 能 及 健 全 人 士 的 融 合 及 溝 通 。 為 了 鼓 勵 肢 體 傷 人 士 像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一 樣 參 與 社 區 活
動 , 該 協 會 所 管 理 的 社 交 及 康 樂 中 心 , 會 員 均 包 括 健 全 及 弱 能 人 士 。 除 了 中 心 會 員 混 合 了 弱
能 及 健 全 人 士 外 , 中 心 的 受 薪 職 員 亦 積 極 協 助 會 員 自 行 組 織 獨 立 的 傷 健 自 務 會 社 。 這 些 自 務
會 社 的 積 極 成 員 , 均 可 接 受 領 袖 訓 練 、 經 濟 補 助 和 專 業 輔 導 。 務 會 社 一 經 成 立 後 , 便 會 成
為 地 區 內 的 社 區 網 絡 , 為 傷 健 運 動 增 添 一 股 動 力 。
9.19 同 樣 , 為 鼓 勵 弱 智 人 士 像 其
他 社 會 人 士 一 樣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, 健 樂 推 展 運 動 在 一 九 八 零 年 引 進 香 港 , 為 健 樂 會 的 弱 智 人 士
提 供 參 與 消 閒 和 康 樂 活 動 的 機 會 。 健 樂 會 利 用 康 復 組 織 、 特 殊 學 校 及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的 場 地 舉
辦 節 目 , 而 這 些 由 義 工 推 行 的 活 動 通 常 每 星 期 一 兩 次 , 在 週 末 或 上 課 / 辦 公 時 間 以 後 舉 行 。
健 樂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弱 智 及 健 全 人 士 。
9.20 倘 有 撥 款 可 供 運 用 , 我 們 會
在 本 港 5 個 區 域 各 設 1 個 健 樂 會 區 域 中 心 以 統 籌 健 樂 會 在 區 域 / 分 區 的 發 展 。 每 個 中 心 負 責
7 至 8 個 健 樂 會 的 發 展 , 作 為 弱 能 人 士 的 社 區 網 絡 。
體 育 及 文 化 活 動
9.21 運 動 對 弱 能 人 士 日 益 重 要 ,
故 將 繼 續 加 以 鼓 勵 。 弱 能 人 士 亦 可 參 與 文 化 活 動 , 以 便 充 分 發 展 他 們 的 創 作 、 藝 術 和 智 力 潛
能 。
9.22 具 體 政 策 目 標 如 下 :
協 助 弱 能 人 士 從 體 育 、 藝 術 和 文 化 活 動 及 設 施 中 獲 益 ;
發 揮 他 們 的 才 能 ; 以 及 透 過 提 供 適 當 的 設 施 、 訓 練 和 活 動 , 使 他 融 入 社 會 。
9.23 達 致 這 項 政 策 目 標 的 方 法 如
下 :
(a) 按 傷 健 合 一 的 形 式 提 供 體 育 、 藝 術 和 文 化 活 動 , 讓
弱 能 人 士 有 均 等 的 參 與 機 會 ;
(b) 鼓 勵 有 關 方 面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, 方 便 弱 能 人 參 與 活
動 及 發 揮 他 們 的 才 能 和 興 趣 ;
(c) 在 有 需 要 時 盡 可 能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特 別 設 施 ;
(d) 在 特 殊 學 校 內 提 倡 特 別 為 弱 能 人 士 而 設 的 體 育 和 康
樂 活 動 , 並 確 認 體 育 和 藝 術 為 特 殊 學 校 課 程 的 基 本 科 目 ; 及
(e) 予 具 有 體 育 和 藝 術 才 能 而 又 努 力 奮 進 的 弱 能 人 士
適 當 的 認 可 、 教 育 、 訓 練 和 支 援 。
9.24 市 政 局 和 區 域 市 政 局 均 定 期
舉 辦 體 育 、 康 樂 及 文 娛 活 動 , 盡 量 讓 健 全 和 弱 能 人 士 一 同 參 與 , 目 的 是 確 保 弱 能 人 士 能 夠 像
其 他 社 會 人 士 一 樣 , 有 機 會 透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而 使 閒 暇 時 間 過 得 更 充 實 、 促 進 健 康 及 / 或 享
受 高 質 素 的 娛 樂 。 此 外 , 市 政 局 和 區 域 市 政 局 亦 安 排 和 贊 助 特 別 為 各 類 別 弱 能 人 士 而 設 的 體
育 和 康 樂 活 動 。 這 些 活 動 會 繼 續 舉 辦 。
9.25 有 些 機 構 定 期 為 弱 能 人 士 安
排 有 關 田 徑 、 游 泳 及 球 類 運 動 的 訓 練 課 程 和 比 賽 項 目 , 並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賽 事 。 這 些 活 動 會 繼
續 舉 辦 。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現 正 推 行 一 九 九 一 至 九 五 年 策 略 計 劃 ,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是 提 高 社
會 人 士 對 弱 能 運 動 的 認 識 , 鼓 勵 弱 能 人 士 更 積 極 地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, 並 吸 引 更 多 義 工 予 以 支 持
, 使 弱 能 人 士 得 以 參 與 其 中 , 盡 情 享 受 箇 中 樂 趣 。 該 局 並 致 力 為 弱 能 人 士 安 排 更 多 本 地 及 國
際 體 育 活 動 。
9.26繼 第 一 弱 屆 能 人 士 藝 術 節 在
一 九 八 六 年 舉 辦 之 後 , 香 港 展 能 藝 術 會 即 告 成 立 , 目 的 在 於 增 進 弱 能 人 士 接 觸 藝 術 的 機 會 ,
讓 他 們 透 過 這 些 活 動 融 入 社 會 。 該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, 先 後 在 本 港 及 國 際 間 舉 辦 、 贊 助 或 參 與 各
類 藝 術 節 、 表 演 、 展 覽 和 研 習 班 等 , 以 後 亦 會 繼 續 從 事 這 些 活 動 。
9.27 在 處 理 撥 款 申 請 時 , 香 港 藝
術 發 展 局 會 以 同 樣 方 法 , 處 理 有 為 弱 能 人 士 舉 辦 活 動 或 由 弱 能 人 士 舉 辦 活 動 而 提 交 的 申 請
。 因 此 , 弱 能 人 士 有 同 等 機 會 享 受 、 參 與 及 接 觸 藝 術 。
9.28 音 樂 事 務 統 籌 處 所 舉 辦 的 樂
器 訓 練 及 音 樂 所 賞 節 目 , 均 歡 迎 弱 能 及 健 全 人 士 參 加 。
義 工
9.29 義 務 工 作 是 社 會 人 參 與 康
復 服 務 的 途 徑 。 義 務 工 作 有 助 促 進 社 會 人 士 全 面 接 受 弱 能 人 士 , 以 及 輔 助 主 流 服 務 。 社 會 人
士 可 以 個 人 或 團 體 成 員 身 分 提 供 義 工 服 務 。 他 們 可 以 出 任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管 理 局 成 員 , 協 助 提
供 直 接 服 務 或 籌 措 資 金 等 事 宜 。 他 們 可 以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消 閒 、 社 交 及 康 樂 活 動 , 並 給 予 他
們 關 懷 、 照 顧 、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及 與 他 們 建 立 友 誼 。 義 工 亦 有 助 於 促 進 專 業 知 識 及 開 拓 新 的 服
務 。
9.30 經 驗 豐 富 的 義 工 , 包 括 出 任
非 政 府 機 構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人 士 , 亦 可 透 過 參 與 政 府 諮 詢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, 以 及
協 助 制 訂 政 策 ,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。
9.31 當 局 鼓 勵 義 工 參 與 各 層 面 的
康 復 服 務 。 義 務 工 作 目 前 是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加 以 推 廣 , 而 將 來 亦 會 採 用 這 些 方 法 :
(a) 在 學 校 、 青 年 團 體 以 及 其 他 團 體 和 機 構 , 包 括 弱 能
人 士 自 助 團 體 , 推 廣 和 鼓 勵 義 務 工 作 ;
(b) 鼓 勵 弱 能 人 士 的 父 母 、 親 友 , 以 及 弱 能 人 士 本 身 成
為 義 工 。 事 實 上 , 由 弱 能 人 士 推 行 的 計 劃 現 正 與 日 俱 增 ;
(c) 擬 訂 短 期 活 動 和 長 期 計 劃 , 以 吸 引 不 同 興 趣 的 義 工
;
(d) 在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時 ,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義 務 工 作 , 並 強
調 他 們 如 何 能 夠 從 義 務 工 作 中 學 習 、 享 受 及 獲 益 ;
(e)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網 絡 , 以 便 專 業 人 士 可 監 督 和 組 織 義
務 工 作 , 並 發 動 義 工 策 劃 自 己 的 服 務 。 此 外 , 並 須 動 員 社 區 領 袖 和 整 個 社 區 ; 及
(f) 考 慮 設 立 「 種 子 基 金 」 以 推 廣 及 成 立 義 工 團 體 。
9.32 義 務 工 作 可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加
以 改 善 :
(a) 更 有 系 統 地 協 調 和 訓 練 義 工 。 可 由 專 業 人 士 設 計 預
先 編 定 的 單 一 和 整 套 的 訓 練 課 程 , 以 便 共 同 分 享 和 遵 守 良 好 的 原 則 和 做 法 ; 及
(b) 加 強 與 已 有 義 工 制 度 的 機 構 及 其 義 工 的 聯 繫 。
社 區 康 復
9.33 社 區 康 復 是 一 項 創 新 的 服 務
, 運 用 社 區 內 的 資 源 去 推 行 康 復 工 作 , 將 有 關 各 類 弱 能 及 其 預 防 方 法 , 以 及 各 種 康 復 技 能 的
知 識 , 援 予 弱 能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和 社 會 人 士 。 社 區 康 復 計 劃 的 策 劃 、 制 訂 及 評 估 , 都 有 社 區 的
參 與 。 社 區 康 復 被 視 為 一 個 新 的 範 疇 , 以 補 充 現 有 的 外 展 及 住 院 康 復 等 服 務 。 社 區 康 復 雖 然
是 為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而 設 , 但 對 香 港 仍 有 用 的 , 因 為 社 區 康 復 透 過 把 義 工 、 弱 能 人 士 及 區 內
各 類 計 劃 的 委 員 會 組 織 起 來 , 協 助 弱 能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。
9.34 香 港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成 立 了 一
個 地 區 復 康 服 務 及 訓 練 計 劃 指 導 委 員 會 。 第 一 個 地 區 復 康 服 務 及 訓 練 計 劃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展 開
, 而 第 二 個 計 劃 則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開 始 推 行 。 這 兩 項 計 劃 證 實 了 社 區 康 復 服 務 的 存 在 價 值 , 並
為 展 開 下 文 各 段 所 述 的 一 項 新 計 劃 作 好 準 備 。
社 區 復 康 網 絡
9.35 香 港 復 康 會 及 其 他 非 政 府 機
構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年 中 擬 訂 了 一 項 建 議 , 推 行 一 個 名 為 「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」 的 試 驗 計 劃 。 在 政 府
鼎 力 支 持 下 , 這 項 計 劃 獲 英 皇 御 準 香 港 賽 馬 會 提 供 撥 款 , 設 立 了 一 間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及 2 間 社
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, 試 驗 期 為 18 個 月 。 這 些 設 施 已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年 初 啟 用 。
9.36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是 亞 太 區 首 個
同 類 組 織 , 目 的 是 透 過 若 干 方 法 來 提 高 器 官 殘 障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的 生 活 質 素 。 這 些 方 法 包 括 提
供 社 會 工 作 及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、 促 進 自 我 照 顧 和 表 達 意 見 及 需 要 、 提 供 訓 練 , 以 及 展 開 教 育 和
社 區 計 劃 。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醫 院 、 自 助 團 體 及 義 工 緊 密 合 作 , 以 確 保 器 官 殘 障
人 士 獲 得 持 續 照 顧 。
9.37 社 會 福 利 署 一 開 始 已 參 與 社
區 復 康 網 絡 的 策 劃 工 作 , 並 會 評 估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的 成 效 。 政 府 會 考 慮 於 一 九 九 八 至 九 九 年 度
之 前 , 為 該 所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及 5 間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提 供 資 助 , 但 須 視 乎 評 估 結 果 及 是 否 有
資 源 可 供 運 用 而 定 。
支 援 輪 候 服 務 的 弱 能 人 士 及 其 家
人 的 措 施
9.38 於 正 在 輪 候 編 配 院 捨 、 學
校 、 庇 護 工 場 或 展 能 中 心 名 額 的 弱 能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, 本 港 設 有 各 種 服 務 以 作 支 援 。 這 些 服 務
包 括 家 居 教 學 服 務 , 由 老 師 每 週 上 門 一 次 向 弱 智 兒 童 進 行 家 居 教 學 , 並 指 導 父 母 在 下 次 家 居
教 學 進 行 前 , 繼 續 為 有 關 弱 智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。 弱 智 兒 童 亦 可 修 讀 學 校 課 程 及 參 與 活 動 , 而 家
長 與 教 師 之 間 會 定 期 聚 會 。
9.39 此 外 , 家 居 訓 練 課 程 亦 為 正
在 輪 候 編 配 展 能 中 心 或 庇 護 工 場 名 額 的 弱 智 人 士 而 設 。 這 項 訓 練 — 在 受 助 人 家 裏 進 行 , 每 週
3 小 時 , 並 讓 家 人 參 與 — 旨 在 盡 量 減 低 在 家 無 所 事 事 的 不 良 影 響 , 以 及 保 持 或 發 展 離 校 生 從
特 殊 育 學 到 的 技 能 , 方 便 日 後 就 業 。
9.40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為 弱 能 人 士 提
供 為 期 不 超 過 兩 週 的 暫 時 住 宿 安 排 , 讓 其 家 人 可 稍 作 休 息 或 抽 空 處 理 緊 急 事 務 。
9.41 上 述 所 有 服 務 的 需 求 情 況 會
不 時 加 以 檢 討 。 由 於 當 局 現 正 採 取 措 施 以 應 付 日 間 及 住 宿 安 置 的 需 求 , 若 干 服 務 例 如 家 居 訓
練 或 家 居 教 學 的 需 求 便 可 縮 減 。 至 於 其 他 服 務 例 如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, 由 於 有 明 顯 的 價 值 , 倘 有
撥 款 可 供 運 用 , 將 會 加 以 擴 展 。
薪 俸 稅 免 稅 額
9.42 當 局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為 受
供 養 弱 能 家 屬 增 設 一 項 11,000 元 的 薪 俸 稅 免 稅 額 。 受 供 養 弱 能 家 屬 是 指 有 資 格 根 據 政 府 的
傷 殘 津 貼 計 劃 領 取 津 貼 的 人 士 。 約 有 30 000 名 納 稅 人 會 因 這 項 新 的 寬 減 措 施 而 受 惠 。 這 是
納 稅 人 就 該 弱 能 家 屬 申 領 現 有 免 稅 額 之 外 , 再 可 申 領 的 免 稅 額 。 我 們 有 需 要 鼓 勵 市 民 為 家 中
的 弱 能 成 員 提 供 照 顧 。
第 十 章
弱 能 人 士 及 家 長 的 參 與
10.1 過 去 20 年 來 , 弱 能 人 士 已
自 行 組 織 自 助 團 體 表 達 他 們 的 需 要 , 並 就 與 他 們 有 關 的 政 策 及 服 務 提 供 意 見 。 他 們 主 張 弱 能
人 士 應 有 份 參 與 制 定 政 策 及 提 供 服 務 。 這 個 做 法 的 重 要 性 , 已 獲 得 本 地 及 國 際 間 的 承 認 。
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
10.2 弱 能 人 士 有 權 表 達 自 己 的 意
見 , 以 及 全 面 地 積 極 參 與 策 劃 和 提 供 與 他 們 有 關 的 服 務 。 政 府 十 分 鼓 勵 弱 能 人 士 的 參 與 和 自
助 團 體 的 發 展 。 在 制 訂 康 復 政 策 方 面 , 政 府 讓 弱 能 人 士 及 自 助 團 體 透 過 現 有 諮 詢 機 構 或 其 他
康 復 服 務 機 制 , 參 與 有 關 的 工 作 。 政 府 會 按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、 經 驗 和 工 作 表 現 作 出 委 任 。 而
其 他 機 構 亦 確 保 弱 能 人 士 可 參 與 它 們 的 活 動 。
弱 能 人 士 的 參 與
10.3 目 前 , 弱 能 人 士 以 個 人 身 分
參 與 康 復 發 展 協 調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。 他 們 亦 參 與 負 責 草 擬 綠 皮 書 的 康 復
政 策 及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。 此 外 , 並 參 加 由 總 督 主 持 的 高 峰 會 議 , 商 討 有 關 弱 能 人 士 公 開
就 業 及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的 方 便 程 度 等 問 題 。
10.4 鑑 於 弱 能 人 士 為 數 不 少 , 政
府 鼓 勵 他 們 盡 可 能 透 過 各 種 渠 道 , 就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他 們 有 關 的 事 宜 發 表 意 見 。 如 果 他 們 不 能
這 樣 做 , 則 照 顧 他 們 的 人 士 亦 同 樣 有 機 會 代 表 他 們 發 言 。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弱 能 人 士 的 積 極 與
, 政 府 會 繼 續 確 保 他 們 獲 取 資 訊 的 權 利 。
家 長 的 參 與
10.5 家 長 的 參 與 是 指 由 家 長 參 與
各 項 活 動 和 決 策 , 以 促 進 弱 能 子 女 的 福 祉 。 同 樣 的 原 則 亦 適 用 於 監 護 人 、 家 庭 成 員 和 親 屬 的
參 與 。 家 長 的 參 與 和 家 長 團 體 的 設 立 , 均 屬 十 分 重 要 , 原 因 如 下 :
(a) 由 於 家 長 平 日 與 弱 能 子 女 有 長 期 密 切 的 接 觸 , 他 們
正 是 康 復 服 務 有 待 發 掘 的 資 源 ;
(b) 由 於 家 長 認 識 到 弱 能 子 女 的 需 要 , 很 多 時 都 會 為 了
弱 能 子 女 的 利 益 發 言 , 因 此 當 局 可 就 康 復 事 宜 , 向 他 們 徵 詢 意 見 ;
(c) 家 長 團 體 能 有 效 地 輔 助 家 長 , 因 為 家 長 之 間 可 以 積
極 分 享 經 驗 和 互 相 扶 持 。 家 長 對 弱 能 子 女 的 了 解 、 接 納 和 積 極 態 度 , 亦 有 助 於 推 行 社 區 教 育
;
(d) 家 長 是 協 助 弱 能 子 女 成 長 和 發 展 的 導 師 , 所 給 予 的
支 持 是 一 輩 子 的 ;
(e) 家 的 參 與 可 改 善 他 們 與 專 業 人 士 的 溝 通 ; 及
(f) 在 提 出 家 長 共 同 關 注 的 問 題 時 , 家 長 團 體 可 擔 當 積
極 的 角 色 。
家 長 資 源 中 心
10.6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是 由 非 政 府 機
構 或 家 長 團 體 自 行 籌 組 , 以 補 充 現 有 服 務 的 不 足 。 這 些 中 心 為 家 長 提 供 地 方 , 讓 他 們 討 論 共
同 關 注 的 事 宜 、 與 其 他 有 相 類 問 題 的 家 長 接 觸 , 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他 們 可 能 缺 乏 的 書 籍 、 雜 誌
、 教 育 玩 具 或 對 弱 能 子 女 有 價 值 的 其 他 資 料 。 此 外 , 這 些 中 心 又 為 家 長 提 供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
, 並 為 弱 能 兒 童 的 家 庭 籌 辦 康 樂 及 教 育 活 動 。
10.7 專 業 人 士 如 社 會 工 作 者 、 心
理 學 家 和 醫 生 等 , 都 有 協 助 設 立 這 些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和 家 長 團 體 , 但 其 後 大 多 只 擔 任 顧 問 。 家
長 團 體 的 幹 事 一 般 都 由 家 長 自 己 擔 任 。 他 們 並 負 責 籌 辦 有 關 的 活 動 。 只 有 一 兩 個 家 長 團 體 聘
有 全 職 職 員 , 協 助 會 員 籌 辦 活 動 。
10.8 鑑 於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在 改 善 弱
能 人 士 家 長 和 親 人 的 生 活 質 素 方 面 貢 獻 良 多 ,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度 向 6 個 家 長 資 源 中
心 提 供 資 助 。 其 中 5 個 以 區 域 作 劃 分 負 責 照 顧 弱 能 人 士 的 需 要 ; 而 另 一 個 則 為 全 港 精 神 病
康 復 者 提 供 服 務 。
10.9 我 們 將 會 繼 續 採 取 以 下 方 法
去 促 進 弱 能 人 士 家 長 的 參 與 :
(a) 家 長 團 體 如 有 提 供 服 務 , 政 府 會 給 予 鼓 勵 , 此 舉 可
增 進 彼 此 間 的 合 作 精 神 ;
(b) 政 府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及 服 務 需 求 , 繼 續 給 予 所 需 的 支
持 , 包 括 為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資 助 ; 及
(c) 為 家 長 舉 辦 更 多 有 系 統 的 訓 練 課 程 , 以 改 善 有 關 照
顧 、 教 育 和 訓 練 弱 能 子 女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。
自 助 團 體
10.10 自 助 團 體 是 指 由 個 別 人
組 成 的 團 體 , 其 共 同 目 標 是 促 進 成 員 本 身 的 福 祉 和 利 益 。 藉 著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換 資 訊 以 克 服 同
類 問 題 , 團 員 之 間 便 會 產 生 一 種 團 結 精 神 。
10.11 自 助 團 體 不 僅 提 供 有 意 義
的 社 交 、 教 育 和 消 閒 活 動 , 還 可 促 進 弱 能 人 士 的 互 助 神 。 透 過 研 討 會 、 傳 播 媒 介 和 各 項 運
動 , 自 助 團 體 為 弱 能 人 士 建 立 起 一 個 積 極 的 形 象 ,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權 益 。 如 弱 能 情 況 妨 礙 到 弱
能 人 士 發 表 意 見 和 爭 取 權 益 , 其 家 長 或 親 屬 可 以 組 織 起 來 , 代 表 他 們 爭 取 利 益 。
自 助 團 體 發 展
10.12 關 於 自 助 團 體 的 發 展 方 面
, 當 局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:
(a) 正 式 承 認 自 助 團 體 的 角 色 ;
(b) 繼 續 鼓 勵 自 助 團 體 參 與 制 訂 政 策 :
(c) 按 個 別 情 況 需 要 支 持 自 助 團 體 申 請 使 用 撥 作 社 會 福
利 用 途 的 單 位 ;
(d) 在 委 任 弱 能 人 士 加 入 政 府 機 構 時 提 供 輔 助 設 施 , 例
如 凸 點 字 文 件 和 手 語 翻 譯 等 ; 及
(e) 鼓 勵 提 供 弱 能 人 士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讓 弱 能 人 士 參
與 制 訂 決 策 。
第 十 一 章
通 道 設 施 與 交 通 服 務
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
11.1 通 道 設 施 與 交 通 服 務 是 弱 能
人 士 最 關 注 的 問 題 。 我 們 要 有 充 足 的 通 道 設 施 和 交 通 服 務 , 才 能 達 到 機 會 均 等 及 全 面 參 與 的
整 體 目 標 。 聯 合 國 世 界 行 動 網 領 呼 籲 各 國 採 取 一 套 政 策 , 確 保 所 有 新 建 公 眾 建 築 物 及 公 用 設
施 、 公 共 屋 村 及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均 為 弱 能 人 士 設 有 通 道 設 施 。 該 份 網 領 同 時 要 求 各 國 採 取 措 施
, 在 可 行 範 圍 內 , 尤 其 著 進 行 翻 新 及 更 換 工 程 的 機 會 , 在 現 有 公 眾 建 築 物 、 公 共 設 施 、 公
共 房 屋 及 交 通 工 具 為 弱 能 人 士 增 設 通 道 設 施 。
11.2 若 弱 能 人 士 在 行 動 方 面 有 太
多 障 礙 , 就 不 能 融 入 社 會 。 據 此 , 我 們 在 通 道 設 施 與 交 通 服 務 方 面 的 政 策 目 標 , 是 確 保 - -
(a) 發 展 一 個 全 無 障 礙 的 實 際 環 境 ,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出 入
所 有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; 及
(b) 發 展 一 個 設 有 各 種 適 當 設 施 的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, 以 配
合 弱 能 人 士 的 需 要 , 從 而 加 強 他 們 在 社 會 上 隨 意 活 動 的 能 力 , 並 促 使 他 們 全 面 參 與 及 融 入 社
會 。
通 道 設 施
11.3 由 一 九 八 五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,
屬 於 若 干 類 型 的 新 建 築 物 均 要 遵 守 建 築 物 ( 設 計 ) 規 例 第 72 條 的 設 計 規 定 , 以 及 建 築 物 條
例 ( 第 123 章 ) 各 項 有 的 規 例 。 這 些 規 例 旨 在 確 保 由 私 人 興 建 和 設 計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建 築 物 ,
均 能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出 入 , 並 設 有 適 當 的 設 施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。 這 些 強 制 性 的 規 定 已 編 入 「
一 九 八 四 年 傷 殘 人 士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」 內 。 此 外 , 手 冊 亦 載 有 照 顧 弱 能 程 度 較 低 和 視 覺 受 損 人
士 需 要 的 建 議 。
11.4 為 全 面 推 行 有 關 的 政 策 , 所
有 新 落 成 的 政 府 建 築 物 均 按 照 一 九 八 四 年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設 計 。 至 於 那 些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以 前 落
成 的 建 築 物 , 則 從 兩 方 面 去 改 善 有 關 的 通 道 設 施 。 當 局 以 往 會 在 工 務 計 劃 內 加 入 一 個 改 善 和
改 裝 約 50 幢 政 府 建 築 物 ( 如 郵 局 、 健 康 院 、 裁 判 法 院 ) 的 項 目 。 由 一 九 九 四 年 四 月 起 , 這
些 工 程 的 撥 款 事 宜 已 撥 歸 改 建 、 加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, 而 市 政 局 、 區 域 市 政 局 及 醫 院
管 理 局 則 各 自 為 本 身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所 需 改 裝 工 程 。 此 外 , 當 局 已 把 改 善 通 道 設 施 的 工 程 納 入
政 府 建 築 物 的 定 期 修 工 程 計 劃 內 。
11.5 房 屋 署 決 意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以
後 建 成 的 公 共 屋 村 內 的 所 有 建 築 物 ,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通 道 設 施 。 所 有 公 共 設 施 及 地 方 的 設 計
, 都 盡 量 做 到 全 無 障 礙 。 房 屋 署 亦 免 費 為 個 別 單 位 進 行 所 需 的 改 裝 工 程 , 以 配 合 弱 能 住 客 的
需 要 。
11.6 新 設 置 的 地 面 過 路 處 均 設 有
低 邊 行 人 路 。 至 於 舊 有 的 過 路 處 , 則 會 在 道 路 維 修 及 重 建 時 進 行 改 建 。 自 一 九 八 五 年 年 底 開
始 , 只 要 實 際 環 境 切 實 可 行 , 行 人 天 橋 及 隊 道 均 會 設 置 斜 路 。 若 這 類 斜 路 證 實 不 可 , 則 會
提 供 其 他 過 路 設 施 , 例 如 設 有 低 邊 行 人 路 的 地 面 過 路 處 。 現 時 約 有 2000 個 燈 號 控 制 行 人 過
路 處 設 有 響 號 交 通 燈 。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, 當 局 已 在 所 有 新 設 置 的 燈 號 控 制 行 人 過 路
處 提 供 這 類 設 施 。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一 月 , 一 部 供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的 升 降 機 開 始 投 入 服 務 , 方 便 他
們 來 中 環 的 高 架 行 人 路 。 當 局 現 正 計 劃 在 附 近 裝 置 第 二 部 升 降 機 。
11.7 市 政 局 及 區 域 市 政 局 所 提 供
的 新 建 設 施 ,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都 設 有 弱 能 人 士 專 用 通 道 。 至 於 現 有 設 施 方 面 , 則 盡 可 能 會 繼 續
進 行 政 善 工 程 , 加 設 通 道 。 負 責 管 理 效 野 公 園 的 漁 農 處 , 亦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10 個 特 別 設 計
的 燒 烤 地 點 , 而 很 多 路 邊 的 郊 遊 地 點 , 坐 輪 椅 人 士 均 可 到 達 。 此 外 , 有 5 個 遊 客 中 心 和 一 個
自 然 教 育 中 心 是 坐 輪 椅 人 士 可 以 進 入 的 , 而 全 港 郊 野 公 園 共 有 25 個 永 久 廁 所 可 供 弱 能 人 士
使 用 。 當 局 會 盡 可 能 郊 野 公 園 提 供 更 多 這 類 設 施 。
11.8 雖 然 為 肢 體 傷 殘 及 弱 智 兒 童
而 設 的 特 殊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強 制 性 的 設 計 規 定 , 但 現 時 普 通 學 校 為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的 通 道 設 施 則
相 當 有 限 。 據 經 驗 顯 示 , 需 要 這 些 通 道 設 施 的 兒 童 只 佔 少 數 。 由 於 有 需 要 為 這 些 兒 童 提 供 均
等 機 會 , 而 同 時 又 要 顧 及 其 他 兒 童 在 進 行 正 常 學 校 活 動 方 面 應 有 的 權 利 , 當 現 有 學 校 進 行 大
型 翻 新 工 程 時 , 亦 會 考 慮 改 善 有 關 的 通 道 設 施 , 惟 改 善 工 程 進 行 與 否 , 則 須 取 決 於 其 他 因 素
, 例 如 結 構 上 是 否 適 合 改 建 , 以 及 可 否 在 區 內 增 設 附 有 足 夠 通 道 設 施 的 學 校 。 預 期 在 一 九 九
八 年 以 後 落 成 的 新 學 校 , 將 會 設 有 這 類 通 道 設 施 。
11.9 現 有 機 場 已 設 有 充 足 的 旅 客
設 施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出 入 。 赤 臘 角 新 機 場 亦 會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充 足 的 通 道 設 施 。
11.10 自 從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於 一 九
八 五 年 二 月 公 布 後 , 弱 能 人 士 關 注 到 全 無 障 礙 的 建 築 物 數 量 不 足 , 而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又 缺 乏 通
道 設 施 , 大 大 限 制 了 他 們 的 居 所 選 擇 及 社 交 生 活 。 綠 皮 書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擴 大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及
建 築 物 ( 設 計 ) 規 例 第 72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, 以 包 括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及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住 宅 部 分
。
11.11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向
立 法 局 提 交 弱 能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。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會 在 第 十 五 章 詳 加 討 論 。 不 過 , 在 本 章 值
得 一 提 的 是 , 條 例 草 案 內 的 其 中 一 個 範 疇 , 是 進 出 樓 宇 的 問 題 。
11.12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現 正 由 規 劃
環 境 地 政 司 進 行 檢 討 , 而 建 築 物 規 例 亦 會 作 出 修 訂 , 以 符 合 即 將 成 立 的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所 發
出 與 建 築 物 有 關 的 實 務 守 則 。 設 立 該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, 是 為 了 監 督 弱 能 歧 視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的 執
行 。
交 通 服 務
11.13 現 時 , 我 們 透 過 下 列 方 法
去 滿 足 弱 能 人 士 對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求 :
(a) 鼓 勵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盡 可 能 改 善 車 輛 的 設 施 , 方 便
弱 能 人 士 使 用 ;
(b) 為 無 法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人 士 提 供 特 別 交 通 服 務
。 有 關 服 務 可 分 兩 大 類 : 服 務 中 心 安 排 的 交 通 服 務 及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。 前 者 為 往 來 康 復 機 構
, 例 如 庇 護 工 場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弱 能 人 士 而 設 ; 後 者 則 是 一 個 遍 及 全 港 的 交 通 網 絡 , 讓 行 動 不
便 的 人 士 可 以 往 來 上 班 及 上 學 地 點 , 或 參 與 活 動 ( 但 不 包 括 服 務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康 復 服 務 ) ;
及
(c) 自 行 駕 車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多 項 優 惠 措 施 。
11.14 為 了 使 弱 能 人 士 能 獨 立 地
行 走 , 改 善 整 段 行 程 的 方 便 程 度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, 好 讓 他 們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在 不 同 的 運 輸 模 式
之 間 往 來 。 在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規 劃 階 段 中 , 必 須 盡 量 顧 及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利 益
11.15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適 近 年 已 積
極 採 施 措 施 , 使 其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更 方 便 乘 客 使 用 , 以 及 令 弱 能 人 士 易 於 乘 搭 該 等 交 通 工 具 。
下 文 各 段 詳 述 不 同 的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的 改 善 。
鐵 路 服 務
11.16 由 於 考 慮 到 安 全 及 高 度 載
客 量 問 題 , 現 有 的 地 下 鐵 路 系 統 在 其 最 初 規 劃 時 , 並 沒 有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任 何 通 道 設 施 。 但
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完 成 的 顧 問 研 究 指 出 , 該 系 統 事 實 上 可 顧 及 弱 能 人 士 的 需 要 , 不 會 影 響 其 安
全 和 效 能 。 有 關 方 面 其 後 找 出 多 個 可 以 改 善 的 地 方 , 包 括 為 坐 輪 椅 人 士 設 置 斜 路 及 輪 椅 上 落
梯 級 機 ; 為 視 覺 受 損 人 士 設 置 凹 凸 面 導 向 引 道 ; 以 及 為 聽 覺 受 損 人 士 設 置 電 子 資 料 顯 示 板 。
地 鐵 公 司 正 試 驗 裝 置 這 些 設 施 , 如 證 實 有 效 , 會 盡 量 在 所 有 車 站 裝 設 。
11.17 至 於 新 機 場 鐵 路 方 面 , 在
設 計 階 段 已 顧 及 弱 能 人 士 的 需 要 。 該 鐵 路 將 會 為 所 有 乘 客 提 供 充 足 的 通 道 設 施 。
11.18 相 對 而 言 , 使 用 九 廣 鐵 路
系 統 對 弱 能 人 士 ( 包 括 坐 輪 椅 人 士 ) 來 說 , 較 為 方 便 。 目 前 , 多 個 車 站 均 設 有 各 種 協 助 各 類
別 弱 能 人 士 乘 撘 九 廣 鐵 路 的 設 施 , 例 如 升 降 機 、 斜 路 、 求 助 電 玲 、 月 台 凸 線 、 盲 人 引 導 徑 及
電 子 資 料 顯 示 板 等 。 到 了 一 九 九 六 年 , 這 些 設 施 將 會 在 大 部 分 車 站 設 置 。
11.19 輕 便 鐵 路 ( 輕 鐵 ) 服 務 為
弱 能 人 士 提 供 充 足 設 施 , 方 便 他 們 乘 撘 輕 鐵 。 輕 鐵 公 司 不 久 便 會 試 行 在 月 台 設 置 有 凹 凸 紋 的
黃 線 , 以 確 保 視 覺 受 損 人 士 可 以 憑 觸 覺 應 到 這 些 黃 線 。 該 公 司 亦 正 考 慮 在 自 動 售 票 機 增 設 凸
點 字 , 以 及 在 輕 鐵 車 輛 上 採 用 數 碼 預 錄 廣 播 系 統 。
巴 士 服 務
11.20 在 全 港 4 500 輛 巴 士 中 ,
現 時 有 超 過 3 000 輛 設 有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的 設 施 , 其 中 包 括 大 字 體 目 的 地 顯 示 牌 、 較 寬 闊
的 上 落 車 處 、 鋪 上 防 滑 物 料 及 離 地 較 低 的 地 版 、 特 別 設 計 的 按 鈴 及 顏 色 對 比 鮮 明 的 梯 級 邊 綠
。 日 後 訂 講 的 新 巴 士 均 會 具 備 這 些 特 點 。 此 外 , 巴 士 公 司 現 正 研 究 可 否 購 置 方 便 輪 椅 上 落 的
層 巴 士 , 這 將 會 是 世 界 上 首 創 的 。
渡 輪 及 電 車 服 務
11.21 由 香 港 油 麻 地 小 輪 和 天 星
小 輪 提 供 的 渡 輪 服 務 , 均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( 包 括 坐 輪 椅 人 士 ) 使 用 。 渡 輪 碼 頭 設 有 特 別 入 口 及
求 助 電 鈴 。 斜 台 上 有 凹 槽 , 方 便 坐 輪 椅 人 士 上 落 。 天 星 小 輪 已 為 弱 能 人 士 在 所 有 渡 輪 上 預 留
地 方 , 而 油 麻 地 小 輪 則 會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年 中 完 成 所 需 的 改 善 工 程 。
11.22 香 港 電 車 公 司 現 正 改 善 電
車 上 的 設 施 , 以 方 便 弱 能 士 , 包 括 視 覺 受 損 、 聽 覺 受 損 及 輕 微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使 用 。 改 善
措 施 包 括 設 置 扶 手 和 在 司 機 座 位 旁 邊 預 留 座 位 給 弱 能 人 士 。
改 善 方 便 程 度 的 工 作
11.23 總 督 主 持 過 3 次 峰 會 議
, 商 討 如 何 改 善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方 便 程 度 。 與 會 者 包 括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、 公 共 交
通 營 辦 商 和 各 類 別 弱 能 人 士 的 代 表 。 會 議 達 致 積 極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成 果 。
11.24 運 輸 署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成 立
了 工 作 小 組 , 負 責 進 高 峰 會 議 上 商 定 的 事 項 。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了 一 個 有 用 的 渠 道 , 讓 公 共 交
通 營 辦 商 與 各 類 別 弱 能 人 士 的 代 表 交 換 意 見 。 工 作 小 組 會 繼 續 定 出 新 的 工 作 計 劃 , 並 監 察 有
關 為 弱 能 人 士 改 善 通 道 設 施 的 擬 議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。 工 作 小 組 又 會 率 先 解 決 各 營 辦 商 共 同 面
對 的 問 題 , 例 如 就 提 供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設 施 以 及 所 需 的 改 裝 , 訂 定 劃 一 的 標 準 和 指 引 。
11.25 綠 皮 書 詳 細 探 討 了 擬 向 弱
能 人 士 發 放 交 通 津 貼 的 利 弊 。 考 慮 到 綠 皮 書 的 論 點 ( 見 載 於 第 11.28 至 11.31 段 ) , 以 及 弱
能 人 士 因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和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近 年 作 出 了 改 而 出 入 較 前 方 便 , 我 們 決 定 不 再 考 慮
發 放 交 通 津 貼 的 建 議 。 政 府 發 放 的 傷 殘 津 貼 , 已 包 括 交 通 費 用 在 內 。
宣 傳 及 教 育
11.26 為 確 保 有 需 要 人 士 得 知 特
別 為 弱 能 人 士 設 的 設 施 , 以 便 這 些 設 施 獲 得 善 用 , 運 輸 署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出 版 了 一 套 「 傷 殘
人 士 使 用 香 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指 南 」 。 該 套 指 南 闡 述 了 各 種 供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的 交 通 設 施 。 此 外
,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亦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二 月 出 版 了 一 本 名 為 「 鐵 路 服 務 , 人 人 兼 顧 」 的 小 冊 子 , 載
述 有 關 供 弱 能 乘 客 使 用 的 設 施 的 資 料 。
11.27 除 非 公 眾 態 度 有 改 變 , 否
則 各 項 改 善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方 便 程 度 的 計 劃 , 將 不 會 有 多 大 效 用 。 舉 例 來 說 , 假
如 沒 有 人 把 預 留 的 座 位 讓 給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, 則 這 些 座 位 便 形 同 虛 設 。 因 此 , 我 們 有 需 要 辦
宣 傳 運 動 , 教 導 市 民 有 關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的 弱 能 人 士 的 權 利 和 需 要 。
特 別 交 通 服 務
11.28 由 服 務 中 心 安 排 的 交 通 服
務 , 負 責 接 載 弱 能 人 士 往 來 提 供 教 育 、 訓 練 及 職 康 復 服 務 的 地 方 。 目 前 , 大 部 分 特 殊 幼 兒
中 心 、 特 殊 學 校 、 庇 護 工 場 、 展 能 中 心 、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及 住 宿 中 心 都 有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面 資 助
的 交 通 服 務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向 轄 下 一 些 中 心 利 用 供 出 租 的 車 輛 提 供 交 通 服 務 , 目 的 是 令 所 有 康
復 服 務 機 構 所 安 排 的 交 通 服 務 成 為 基 本 的 服 務 。
11.29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由 香 港 復 康
會 提 供 , 並 獲 得 政 府 的 資 助 。 該 交 通 服 務 遍 及 全 港 , 接 載 弱 能 人 士 往 返 上 學 及 上 班 地 點 或 活
動 中 心 。 該 項 服 務 採 用 有 升 降 設 備 的 改 裝 車 輛 , 為 包 括 坐 輪 椅 人 士 的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直 達 目 的
地 的 交 通 服 務 。 復 康 巴 士 提 供 兩 類 服 務 , 即 「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」 和 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」 。
11.30 「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」 是 一 項
經 常 性 服 務 , 接 載 弱 能 乘 客 往 返 工 作 地 點 、 訓 練 中 心 和 就 診 。 此 項 服 務 的 收 費 與 公 共 交 通 工
具 類 似 路 程 的 收 費 相 若 。 載 至 一 九 五 年 一 月 止 ,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繁 忙 時 間 內 共 有 41 條 路
線 行 走 , 每 日 接 載 乘 客 約 380 人 。 雖 然 固 定 路 線 近 年 續 有 擴 展 , 但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穩 定
增 長 。 在 一 九 九 四 至 九 五 年 度 , 遭 拒 絕 的 指 定 路 線 服 務 申 請 共 90 宗 , 而 輪 候 服 務 的 申 請 人
數 經 常 維 持 在 20 人 左 右 。 據 報 , 潛 在 需 求 還 要 大 得 多 當 局 現 正 計 劃 進 行 潛 在 需 求 研 究 。
為 了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已 知 需 求 , 並 將 服 務 擴 展 至 現 時 並 無 復 巴 士 行 走 的 地 區 , 此 項 服 務 會 在
未 來 兩 年 增 添 8 條 固 定 路 線 。
11.31 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」 是 一 項
特 別 交 通 服 務 , 接 載 弱 能 人 士 前 往 診 、 購 物 或 參 與 康 體 活 動 。 這 項 服 務 以 預 約 方 式 運 作 ,
由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起 獲 政 府 資 助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止 , 共 有 9 輛 復 康 巴 士 被 調 配 提 供
全 日 的 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」 。 此 外 , 提 供 「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」 的 復 康 巴 士 亦 在 正 常 運 作 時 間 以 被
調 配 提 供 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」 。 由 於 此 項 服 務 需 求 日 增 , 當 局 會 在 一 九 九 五 至 九 六 年 度 增 添 3
輛 復 康 巴 士 。
改 裝 巴 士 服 務
11.32 另 一 個 可 供 選 擇 的 做 法 ,
是 開 辦 改 裝 巴 士 服 務 , 供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。 這 種 服 務 的 運 作 方 式 與 現 時 有 固 定 路 線 和 班 次 的 公
共 巴 士 服 務 類 似 , 並 會 採 用 可 以 接 載 坐 輪 椅 人 士 的 特 別 設 計 車 輛 。
11.33 不 過 , 按 改 裝 巴 士 每 個 座
位 的 經 營 成 本 計 算 , 這 項 服 務 難 免 會 較 為 昂 貴 , 而 且 效 率 亦 會 較 低 。 此 外 , 本 港 的 交 通 十 分
繁 忙 , 路 旁 空 間 有 限 , 再 加 上 繁 忙 時 間 乘 客 量 十 分 龐 大 , 因 此 經 改 裝 的 巴 士 若 在 這 樣 的 環 境
行 走 , 弱 能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時 難 免 會 有 不 便 , 並 且 可 能 會 危 及 本 身 及 其 他 乘 客 的 安 全 。 雖 然 改
裝 巴 士 服 務 有 助 弱 能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, 運 輸 署 現 時 仍 在 詳 細 研 究 有 關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和 所 涉 及 的
財 政 問 題 。
對 弱 能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的 優 惠
11.34 弱 能 人 士 目 前 可 獲 豁 免 向
政 府 繳 付 下 列 費 用 和 稅 款 :
(a) 私 家 車 、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費 ;
(b) 駕 駛 考 試 費 ;
(c)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費 ;
(d) 下 述 車 輛 的 每 年 牌 照 費 -
(i) 由 弱 能 人 士 擁 有 及 駕 駛 而 引 擎 汽 缸 容 量 不 超 過
1500c.c. 的 私 家 車 ( 如 引 擎 汽 缸 容 量 超 過 1500c.c. , 則 須 繳 付 該 車 輛 應 繳 牌 費 與 引 擎 汽 缸
容 量 1500c.c. 車 輛 應 繳 牌 費 的 差 額 ) ;
(ii) 由 身 為 登 記 車 主 的 弱 能 人 士 駕 駛 的 電 單 車 或 機 動
三 輪 車 ;
(e) 應 課 稅 價 值 首 30 萬 元 的 私 家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, 但 弱
能 駕 駛 人 士 須 在 過 去 5 年 內 未 有 為 任 何 私 家 車 辦 理 免 稅 登 記 手 續 , 才 可 免 繳 此 稅 項 ;
(f) 海 底 隧 道 使 用 稅 ;
(g) 由 弱 能 人 士 擁 有 及 駕 駛 的 私 家 車 、 傷 殘 者 車 輛 、 電
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, 可 獲 豁 免 燃 油 稅 , 但 以 下 述 耗 油 量 為 限
(i) 如 屬 私 家 車 或 傷 殘 者 車 輛 , 每 月 最 多 為 200 升 ; 及
(ii) 如 屬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, 則 每 月 最 多 為 100 升
;
(h) 私 家 車 、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的 車 輛 過 戶 收 費 , 可 獲
豁 免 繳 付 , 條 件 是 在 發 出 車 輛 過 戶 通 知 時 , 有 關 弱 能 駕 駛 人 士 並 非 另 一 輛 私 家 車 、 電 單 車 或
機 動 三 輪 車 的 車 主 , 而 該 車 輛 過 戶 收 費 曾 獲 豁 免 者 ;
(i) 持 有 傷 殘 人 士 泊 車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, 可 獲 豁 免 繳 付 路
旁 收 費 錶 停 車 位 的 停 車 收 費 ; 及
(j) 政 府 隧 道 收 費 。
11.35 有 關 部 門 已 作 出 行 安 排
, 讓 弱 能 學 車 人 士 可 獲 安 排 特 早 試 期 。
11.36 本 港 14 個 政 府 多 層 停 車 場
各 設 有 一 個 或 兩 個 弱 能 駕 駛 人 士 專 用 車 位 。 此 外 , 全 港 共 有 22 個 路 旁 泊 車 位 預 留 給 持 有 傷
殘 人 士 泊 車 許 可 證 的 弱 能 駕 駛 人 士 專 用 。 當 局 現 正 採 取 措 , 以 確 保 這 些 車 位 不 會 被 未 經 許
可 的 駕 駛 人 士 非 法 佔 用 , 並 會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增 設 弱 能 駕 駛 人 士 專 用 車 位 。
11.37 當 局 會 就 各 項 協 助 弱 能 人
士 的 有 關 法 津 和 行 政 條 文 進 行 檢 討 。 不 過 , 為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特 別 交 通 服 務 或 優 惠 , 亦 不 能 用
來 取 代 一 個 方 便 弱 能 人 士 使 用 的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。 最 終 的 目 標 , 是 必 須 讓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
明 白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別 需 要 , 並 在 設 計 和 提 供 服 務 時 考 慮 到 這 些 需 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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